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15 16:59: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
深圳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惠州市XXX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94409278-94409279,涉及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深圳市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800104,发票号码22587766-22587767,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为虚开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述4份发票你公司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我局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9164.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5383.29元,已纳52748.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2634.3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所偷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7580.6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