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第一季度经营所得时,系统提示:“纳税人符合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未享受,请修改”,请问出现该提示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14:14: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系统出现上述提示请依照提示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