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95号
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085502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取得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定性虚开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61130,发票号码为24443463-24443551,金额合计8747350.57元,税额合计1487049.43元,价税合计10234400元)情况进行检查,情况如下:
1、增值税方面经查询系统,上述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487049.43元你公司已于2016年8月增值税所属期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上述进项税额合计1487049.43元不得抵扣。
2、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的规定,拟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经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4375269.06元,应纳税额为3593817.27元,当年已纳税额为931656.67元,应补税额为2662160.60元。
3、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业务相关账簿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情形。
(二)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8月少缴的增值税1487049.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093.46元、教育费附加44611.4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9740.9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2662160.6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拟对你公司少缴的上述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拟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