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5-19 16:34: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XXX719675X7):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XXX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5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261号
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XXX19675X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广州XXX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7793295,金额2820.51元,税额479.49元,价税合计3300元)于2016年6月所属期申报抵扣。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无法取得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逾期仍未提供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拟拟对你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