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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居民个人取得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部分按什么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居民个人取得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部分按什么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发布时间:2021-05-28 17:45: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二条,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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