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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仅变更公司名称,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减免税申请该项业务

纳税人反馈其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取得了前海的2套商铺房产,其公司名称已经发生变更,企业房地产权属未转移,现纳税人需要办理“企业房地产权属未转移,仅变更公司名称,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减免税申请该项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房地产交易办理事项资料清单(2020)》第22项业务“企业房地产权属未转移,仅变更公司名称,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规定需要报送以下申办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纳税人反馈其公司之前并未取过企业房地产证,请问上述申报资料第四点能否用购房合同或者房管局的房地产权查询单代替?

更新日期:2021-06-04 15:23:47   【 有效 】

1、第22项业务“企业房地产权属未转移,仅变更公司名称,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为纳税人需要变更不动产权证上权利人名称时,使用的减免税申请,需要提供企业房地产证。

2、关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问题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你司应自商铺交付使用(一手商铺)、办理产权证(二手商铺)或实际使用(优先)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据此,对于该2套商铺,你司应在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办理房土两税税源信息登记,其中,产权证号非必填项,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变更。

144039700000014378048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1-06-03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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