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7 18:13: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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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单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我局将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