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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建材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精细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11 17:12: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精细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331号

深圳市精细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BT2F24)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8年5-8月共开具21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正数发票107份,涉及金额105140501.36元,税额3154215.36元,价税合计108294716.72元;相应的负数发票107份,涉及金额-105140501.36元,税额-3154215.36元,价税合计-108294716.72元,你公司在有实际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开具蓝字发票后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8年5月至8月增值税2413592.5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8951.48元、教育费附加72407.78元、地方教育附加48271.85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核定,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436246.17(80453077.15*8%)元,已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8企业所得税1609061.54元(6436246.17*25%)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2514963.3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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