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1] 103 号
深圳市黄金资讯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7634704494)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2018 年9 月至2019 年4 月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11012 份(发票清单详见附件),涉及金额9,547, 801, 335.44 元,税额1,501,076, 861. 66 元,价税合计11 , 048, 878,197.10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有2018 至2019 年度会计凭证、申报表、合同等与经营生产有关的财务资料,银行资料、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账簿资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 年9 月至2019 年4 月期间虚开110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 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 万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
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