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30 17:54: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二稽告〔2021〕80029号
深圳***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深圳主题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156号
深圳***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29109):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你公司取得许昌永红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编号:10000019122717067),发票代码:4100123140发票号码03945149-03945160、03961496-03961497,0396149903961523,金额合计:3884128.24元,税额合计:660301.76元,价税合计:4544430元。
1.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造成所属期2013年07月合计少缴增值税7,483.56元、多计期末留底税额65281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
2.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3年07月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23.85元。
3.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的规定,拟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5%。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经核定计算后,造成201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06,074.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定性为偷税。
(二)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所属期2013年07月合计少缴增值税7,483.56元、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23.85元的行为,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741.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61.92元。
2.对你公司201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06,074.59元的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03037.3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辫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