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塑胶制品厂)
发布时间:2021-08-02 17:57: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塑胶制品厂: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塑胶 告知书
***餐饮 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70号
深圳市宝安区***塑胶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24403***037852050):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创业路龙胜1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盛森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24140,发票号码21265458;发票代码4403131140,发票号码04490730-04490731、04490755-04490756;发票代码4403132140,发票号码05612298、05612329-05612330;税额合计134861.35元),已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泾泾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7950507,税额16973.85元),已于2016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凯晶和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8693740- 08693742,税额合计50941.15元),已于2015年1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中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1130,发票号码03335817,税额16970.94元),已于2017年6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俊鑫财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34827695-34827697、20169138-20169140,税额合计101869.23元),已于2017年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欣嘟诚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13757211-13757212,税额16977.78元),已于2016年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少缴增值税338594.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701.60元、教育费附加10157.82元、地方教育附加6771.89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17377.5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90号
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A5F2FLQ86):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人民北路盛地龙泉A11栋裙楼)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印花税方面
你公司2018年度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20份,金额合计11,082,9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缴未缴印花税合计11,082.90元(其中2018年4月(所属期)少缴印花税9,027.90元,2018年5月(所属期)少缴印花税2,055元)。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及第七条的规定。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2018年4月至9月收取租户的租赁费、入场费、装修管理费等价税合计1,275,183元(不含税金额1,214,46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你公司2018年4月至6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52,336.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63.57元、教育费附加1570.10元、地方教育附加1046.74元;2018年7月至9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8,386.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7.04元、教育费附加251.59元、地方教育附加167.72元。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取得你公司的账簿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进行征收,按其他行业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21,446.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144.6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报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6270.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