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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境外单位印花税申报

09-30 境外单位印花税申报 我要评论

境外单位印花税申报

留言时间:2022-07-07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境外单位国内无代理机构,7月1日后是不是就不能由境内接受服务单位代扣代缴印花税了? 如是,境外单位应如何申报?

1.去国税窗口人工申报(用临时税务登记 F 开头的税号)?2.可不可以由接受服务单位在电子税务局做代理申报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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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7-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境内代理人是指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委托境内代理行使其权利和义务的境内单位或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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