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深圳  >  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711-20220715)

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711-20220715)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711-20220715)

发布时间:2022-07-20 09:45: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问: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2.问:我公司申请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已到账,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是否可以缴回即征即退税款后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缴回税款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税额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退还留抵税额。


3.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3月开了一张1%征收率的发票,当时不小心把支付方名称写错了现在需要冲红,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2022年3月31日前开具有误的发票应先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问:扣缴义务人如何获取员工最新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下载更新】,可下载各渠道(税务局端、扣缴端、WEB端、APP端)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可自行选择下载全部人员或下载指定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仅能对【人员信息采集】报送成功的人员进行下载更新,若存在未报送成功的人员,该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无法下载。


5.问: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答: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若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例】某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