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
发布时间:2021-06-23 14:49: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一稽告〔2020〕G00017号
深圳市安汇康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罚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1日
摘录其中之一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一稽罚告【2021】140号
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
我局即将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17010G,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XXX房)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2014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如下问题:
税前少计股权转让所得60000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14年度自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2026.29元,经上述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元,核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12026.29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03006.57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06.5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2014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00000.00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1500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0000.00元。
二、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对公民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本数),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本数),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听证的权利。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听证条件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