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局:纳税人于异地迁入深圳,企业所得税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现迁入深圳后,是否可以继续在深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来源:深圳税局
时间:2018-11-01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地址搬迁,也属于持续经营,企业没有办理清算注销,这期间都属于企业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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