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访谈20问
嘉宾: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调研员 林翰祎,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 涂强 欧阳远怡
时间: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11:00至12:00
[主持人]
2019-04-17 11:02:05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光临 “深圳税务访谈室”。今天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举办“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嘉宾访谈,我们特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林翰祎副调研员做客“访谈室”,就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话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1、欢迎林处长的光临。林处长,4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落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是受益者,大家对此都十分关注,请您向各位网友简要介绍一下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工作背景。
答:今年以来,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从1月1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执行,到1月9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推出,再到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一系列减税举措直击当前市场主体的难点,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居民收入,完善税收制度,成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深化增值税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3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等配套5个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将减税降费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的决心、恒心。
2、这次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答:如果说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是今年更大规模减税的一道“开胃菜”,那么此次增值税改革措施就是一道“主菜”,更是一道“硬菜”。至此,今年主要的减税措施都已经出台。可以说,今年已经确定的主要减税措施出台早、落实快,体现了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既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主要内容: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将适用16%税率的项目改按13%税率征税,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将适用10%税率的项目改按9%税率征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和增值电信服务。二是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这两项措施可增加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让减税惠及所有纳税人。三是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降低税率水平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条件予以退还,有效增加企业现金流。四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通过实施以上措施,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部分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深圳税务在深化落实增值税改革中做了哪些工作和努力?具体措施有哪些,请林处长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
答:自3月初宣布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减税降费工作文件12个,其中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文件7个。国家在减税降费方面“放了大招”,为了使减税降费惠民大礼包实打实送到千家万户,我们深圳税务在统筹实施部署、政策宣传辅导、服务精准实施等方面下足了硬功夫。一是成立了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单设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办公室,落实 “一把手”负责制,并制定任务清单和作战图,将深化增值税改革细化为45项任务,挂图作战、层层推进。二是征管配套、系统优化、政策解读、培训辅导等工作一步步落地落细,促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的“原动力”不断释放。4月1日,深圳税务举行了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落实减税降费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措施发布会,发布了“减税降费措施十条”,包括突出业务辅导,实现应会尽会善操作;优化办税制度,力求服务质效再提升等。在业务辅导上,深圳市税务局结合征期申报情况,继续就新政策开展全覆盖培训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生活服务业企业、留抵退税企业等定向辅导,精准发力,组织上门培训。
4、想问下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适用哪些行业?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我的行程单是3月打印的,但是我是4月出差,机票是4月的,可以用行程单抵扣吗?
答:可以的
6、4月1日之后还可开具原税率的发票吗?
答:可以开具一是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日之后的,应按照新的税率的开具发票。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如果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我,需要将货物退回,我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9、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是否有抵扣时间的限制?
答: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按照现有的抵扣规定执行,取得其他凭证暂未有抵扣时间的限制。
10、 纳税义务在3月份已发生,但未开票的,需要在所属期3月份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销售收入吗?
答:建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不申报存在滞纳金或罚款风险。
11、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12、4月1日之后补开税率16%的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三月份,三月属期应如何申报?
答:4月份申报3月份属期增值税时,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列确认未开票收入。
13、4月1日之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纸质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吗?
答:不可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只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4、要享受进项加计抵减优惠要如何办理?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5、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16、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17、请问增值税税率降低之后,可以不可以按调整前的税率开票?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18、 2019年4月1日起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哪里可以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者大厅提交。目前电子税务局暂未上线该功能。建议您5月1日之后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
19、农产品核定征收税率调整后扣除率按哪个?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建筑服务预缴的那部分销售额,4月份之后能不能补开16%的发票?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即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前的,可以补开16%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