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23问及培训课件(20190516)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日期:2019.5.16
1、我司部分办公用品是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且卖家为个体工商户,我司每月采购金额都不超过10万元,对方无法提供销售发票,请问我司的办公用品采购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可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我司2018年度对外向一家咨询机构支付了一笔咨询费,未及时向对方索要发票,后因该机构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无法再取得发票,请问我司的这笔支出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在汇算清缴时能提供上述资料证实支出是真实发生的,则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我公司2018年10月购买了一台用于研发的仪器,单位价值为350万元,2018年度我司为亏损暂不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预计2019年公司盈利,请问我司可在2019年再选择一次性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我司2018年12月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且在当月就投入使用?请问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这100万元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018年12月购买的设备可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
6、今年汇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办理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7、我司属于软件企业,2018年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且我司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请问我司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吗?
答: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都是税额式优惠,纳税人同时符合的,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8、我司属于化工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对于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类行业不知道如何判断。请问该如何确认我司是否符合行业范围的规定?
答:国家发改委2013年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将产业结构分为三大类: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具体查看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分类,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属于该目录中的第一类鼓励类。
9、我司2018年度研发项目全部是委托给境外机构开展的,共支付给境外研发机构1000万元,请问我司当年可享受的研发加计扣除金额怎么算?
答: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委境内的研发费用为0,则即使有委托境外的研发,其加计扣除金额也为0。
10、我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且2018年度是亏损的,请问我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也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1、我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请问下今年汇算清缴需填报哪类申报表呢?
答: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12、我公司是2018年12月25日成立的,2018年度未取得任何生产经营收入,我司2018年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需要办理。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公司当年没有应税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13、财税〔2018〕64号文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如何理解?
答:三分之二的规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趋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之比就是2:3,实际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是一致的。
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4、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是否还需要到科技部门备案?
答: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按照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为便于管理,64号文也要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所不同的是,委托境内研发由受托方登记,但考虑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国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64号文对此进行了调整,由委托方登记即可。
15、如果是委托给关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中,所称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6、我司2018年取得深圳市政府发放的研发补助,取得时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研发费用,请问我司将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17、企业存在多个研发活动的,能合并归集各项研发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18、企业能否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如果可以,该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金额?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能够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19、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是研发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我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也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请问我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在负面行业清单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
答: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企业季度申报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
22、今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今年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财税[2018]99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是,财税[2018]64号允许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3、我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但高新资格证书有效期间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请问我司2014年度的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可延长到10年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而不论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
也就是说,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且文件还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企业高新资格证书有效期间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企业在2015-2018年度均为具备资格的年度。
附件:
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