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深圳  >  深圳市税务局:注销、申报等5个问题

深圳市税务局:注销、申报等5个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注销、申报等5个问题

日期:2019.7.4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1、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3、请问现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是不是可以不用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4、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自2019年7月1日起,若纳税人要取得清税文书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的规定,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本月应申报信息进行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在首页右边菜单栏“套餐业务”,点击“本月应申报套餐”进入该界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