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因公务产生的退票费,取得退票费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否享受9%税额的抵扣?
日期:2019-06-21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退票费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退票费的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属于购进“其他现代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对应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