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销售折让的情况下,对方不同意红冲,应该怎么办
日期:2019-06-24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销货方销售给我司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导致我司需付给对方的款项减少,蓝字发票已经开出。我司判定为销售折让,并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我司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但销货方拒绝开具红字发票。
有以下几点疑问:
1、我司判定为销售折让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
2、如果我司按照合规流程开具了红通,并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对方没有开具红票,我司是否有风险
3、除了冲红,是否还有别的处理方式(对方不会再给我司开具蓝票,已经中止合作了)
答:您好,请问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增值税方面没有销售折让的定义;如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看主管税局后续的日常管理是否有监控;发票需按规定作废或者冲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