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12366税务咨询简报(2019年第1-8期)
日期:2019.9.9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夫妻房产加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此夫妻办理房产更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复时间:2019-08-23)
★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答复时间:2019-08-23)
★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答复时间:2019-08-23)
★纳税人是否可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答复时间:2019-08-16)
★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答复时间:2019-08-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判断是否要预缴税款?
(一)按月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二)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答复时间:2019-08-15)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答复时间:2019-08-07)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项目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您好,纳税人现享受财税〔2019〕21号税收优惠无需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答复时间:2019-08-07)
★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打印个人社保缴费明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打印: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社保费证明开具打印缴费证明/完税(费)证明(只能打印2019年1月份后的缴费记录);2、持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通过社保自助终端打印。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打印:1、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税务局窗口打印缴费证明(只能打印2019年3月份后的缴费记录);2、持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通过社保自助终端打印。(答复时间:2019-07-31)
★请问在深圳市税务局办理社保业务需要网上预约吗?
机关事业单位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果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社保业务,无需预约,现场取号办理。(答复时间:2019-07-31)
★2019年深圳市税务局是否开始征收社会保险费?
自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答复时间:2019-07-29)
★企业将购进的礼物发放给客户个人,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答复时间:2019-07-22)
★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答复时间:2019-07-17)
★广东省关于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答复时间:2019-07-17)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申报了本属期增值税申报表,但是附表四“本期发生额”栏次没有计提10%的加计抵减额,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理?
可以在下个月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的“本期发生额”中将本月及下月的加计抵减额一并填列。(答复时间:2019-07-1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地址、电话、开户行等信息是否为必填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答复时间:2019-07-12)
★电子税务局是否可以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如何取得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模块办理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审批通过之后可到【公众服务】-【纳税人信息公众查询】-【纳税人登记信息查询】查看非居民企业识别号。(答复时间:2019-07-09)
★纳税人发生哪些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全流程办理?
目前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全程网上办” 共计可办理16个变更项目。其中:(一)“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电子信箱”、“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办税人移动电话”、“办税人电子信箱”、“办税人姓名”、“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代码”、“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与实名挂钩;(二)“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办税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未实名可办理变更;(注: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必须同时变更,且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必须是已经实名认证通过的,如果只需变更移动电话号码,请通过个人信息维护变更)。(答复时间:2019-07-09)
★在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纳税人信用等级复评/补评?
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补复评,申请路径是: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答复时间:2019-07-09)
★请问深圳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您好,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和建筑服务无需增值税预缴申报。(答复时间:2019-07-0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定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答复时间:2019-07-02)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答复时间:2019-06-21)
★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请问:目前深圳市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7927元(9309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答复时间:2019-06-21)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请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7927元(9309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答复时间:2019-06-20)
★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如何修改?
自2019年5月31日起,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在线获取和重置申报密码,路径为【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也可以授权办税人员前往办税大厅获取或重置申报密码。(答复时间:2019-06-20)
★租赁合同只约定了每月支付的租金,未约定租期,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答复时间:2019-06-17)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答复时间:2019-06-13)
★一般纳税人申报4月份属期增值税时,在附表二8b栏会自动带出尚未抵扣完毕的40%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数据,请问如不在4月份所属期抵扣而想要选择在以后月份抵扣的,请如何办理?
目前申报系统监控自动在本期带出数据,如纳税人不想在4月份申报所属期抵扣,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以后月份要申报抵扣时也需要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抵扣。(答复时间:2019-06-13)
★请问2018年度汇算清缴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新规定?
按照《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保险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答复时间:2019-06-10)
★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8年11月,请问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期间是怎么计算的?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后应如何处理?
按证书有效期起计算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申报时该企业可以享受优惠;若证书在到期后没有复审或复审不通过,则之后年度申报不能享受优惠。(答复时间:2019-06-10)
★个体工商户的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何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答复时间:2019-06-04)
★公司直接给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发放节假日补贴(公司直接转账到派遣员工的银行卡,而平时工资都是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请问发放补贴后,公司要按什么税目给这些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依旧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并入薪金所得去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应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有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问题中表述的情形属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的规定,应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答复时间:2019-06-04)
★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如何判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无住所个人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答复时间:2019-05-29)
★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可以取消票种吗?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可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官网“首页——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模块中查看“票种核定申请明细”,选择“删除”的操作类型进行删除。(答复时间:2019-05-24)
★一般纳税人使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申报增值税的应如何获得注册码?
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官网“首页——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模块中的“查询注册码”功能点击获取注册码。(答复时间:2019-05-24)
★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在“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提交声明。(答复时间:2019-05-24)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在市内的行程包括乘坐深圳地铁、出租车和机场大巴快线等交通工具取得了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是否能作为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抵扣凭证?
目前纳税人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按文件规定暂不能抵扣。市局与总局正在研究区块链电子发票纳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范围的细则,近期将会出台,敬请关注最新规定。(答复时间:2019-05-17)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行日期,一个是填开日期,请问以哪个日期来判定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发票?
以行程单上的出行日期判定。(答复时间:2019-05-17)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深圳市税务局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该手续?
纳税人可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任一处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答复时间:2019-05-17)
★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答复时间:2019-05-13)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可以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叠加享受吗?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叠加享受。(答复时间:2019-05-08)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其申报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A类报表时,不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填写完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之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自动勾选了“是”,请问:纳税人季度申报符合条件是否只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可否不享受该政策?
如果填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以及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会自动帮您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如果企业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更加优惠,填报申报表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他优惠,而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答复时间:2019-05-08)
★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4月1号之后开具的,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三月份,可以抵扣吗?
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取得的进项是否可抵扣。如纳税人实际业务是在4月1日之前发生的,但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在4月1日之后补开的或者在4月1日之前因已开具发票有误在4月1日之后冲红重新开具的,不属于可抵扣的范围。(答复时间:2019-04-26)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若要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答复时间:2019-04-26)
★企业为客户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其次,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应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如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复时间:2019-04-22)
★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答复时间:2019-04-22)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用不用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设立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答复时间:2019-04-17)
★网上完成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后,如何办理税款缴纳?
ITS系统扣缴客户端支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目前不支持使用被投资单位的三方协议缴税),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支持银联卡在线支付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如需通过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经营所得纳税人本人可在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后,链接到“深圳本地业务”,网上签订个人三方协议。(答复时间:2019-04-15)
★报关单上的品名跟发票上的品名不一致会影响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答复时间:2019-04-15)
★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去税务局申请开票,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答复时间:2019-04-12)
★2019年4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前的,适用16%、10%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后的,适用13%、9%的税率。(答复时间:2019-04-04)
★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答复时间:2019-04-04)
★从4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有何调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答复时间:2019-04-04)
★企业将税务局返还的“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奖励单位的报税人员,请问个人因此取得的这笔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答复时间:2019-03-29)
★2018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具体时间是?如何进行申报?
汇算清缴时间截止至3月31日,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局服务大厅办理申报。(答复时间:2019-03-29)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预缴增值税同时是否也需要预缴附加税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答复时间:2019-03-27)
★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的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的征缴范围包括个人,即个人娱乐服务的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答复时间:2019-03-27)
★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财税〔2019〕13号出台后,保险代理人每月免增增值税的标准是否也由3万提高到10万?
您好,财税〔2019〕13号文出台后,保险代理人每月免增增值税的标准也相应提高到10万。(答复时间:2019-03-25)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业?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答复时间:2019-03-25)
★残疾人员取得全年一次奖金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8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答复时间:2019-03-18)
★夫妻双方其中一个已经有一套房子,另一方购买还有90平米优惠这种吗?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所述情况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不可享受优惠政策。(答复时间:2019-03-13)
★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答复时间:2019-03-13)
★分支机构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如果其总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则汇总纳税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减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复时间:2019-03-11)
★出租不动产的自然人能否适用10万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答复时间:2019-03-05)
★在深圳购买的车辆可以在异地缴纳车船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因此纳税人若在异地购买“交强险”已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的,不需要在深圳再次缴纳车船税。(答复时间:2019-02-27)
★客户端身份校验时,提示“您获取动态码操作成功,但实际纳税人手机又没有收到动态码”,该如何处理?
1、建议纳税人去电子税务局绑定手机即可,电子税务局绑定手机路径如下: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右上方“登录”进入登录界面,选择税号登录,点击“绑定手机”办理。
2、尝试先让纳税人通过税号登录电子税务局,看能否成功,若能成功,则证明身份验证是没有问题的,接下来可以尝试修改手机号码(如:先尝试在电子税务局将手机号码A的改成B,完成后再将手机号码B改回A,再试试登录扣缴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修改绑定手机路径如下:税号登录到电子税务局中,在“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税号登陆手机号码变更”进行更改。
3、若纳税人修改手机号码后,仍收不到动态码。建议纳税人稍后再试,仍无法解决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答复时间:2019-02-27)
★个人所得税上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答复时间:2019-02-20)
★201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还用办理自行申报吗?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答复时间:2019-02-20)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答复时间:2019-02-20)
★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答复时间:2019-02-18)
★销售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答复时间:2019-02-18)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答复时间:2019-02-15)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答复时间:2019-02-12)
★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2000元的扣除额度。(答复时间:2019-02-02)
★纳税人参加自学考试或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照继续教育扣除?应如何扣除?
1.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答复时间:2019-01-31)
★“个人所得税”APP注册有“大厅注册码”注册方式,请问什么是注册码?怎么获取?
注册码是指自然人为了开通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用户账号进行办税的一种认证方式。先行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后获得注册码,然后使用此注册码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个人所得税”APP中开通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
自然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去就近的办税服务大厅申请获取注册码。注册码为6位数字和字母。注册码有效期为七天,申请后请及时注册使用。若不慎遗失,可再次申请。(答复时间:2019-01-31)
★在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税种启用?
纳税人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网站——“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税种启用”模块进行办理。
新成立的纳税人也可以在纳税人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网站——点击左侧“套餐业务”——点击“新办纳税人套餐”模块选择是否启用税种。
注意税种一旦启用必须连续申报;选择不启用税种的,其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无需申报(包括零申报)。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税种不适用税种启用政策,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答复时间:2019-01-25)
★单位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答复时间:2019-01-22)
★企业在2017年度是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是汇算清缴时忘记享受该优惠,是否可以追溯吗?
可以追溯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答复时间:2019-01-18)
★请问深圳市税务局何时可以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我局电子税务局和客户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功能也将据此做相应升级;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和客户端暂停受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如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可在我局办税务服务厅办理),恢复受理时间将在我局网站另行公布。(答复时间:2019-01-16)
★在深圳租房,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额度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故在深圳市(计划单列市)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答复时间:2019-01-11)
★按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教育支出允许扣除。其中“年满3岁”包括3岁当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答复时间:2019-01-09)
★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能否全额抵减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目前需要办理备案抵减:纳税人可以按照“办税指南-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增值税备案类优惠办理-102.购置税控设备价款及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上列明的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答复时间:2019-01-09)
★企业发生购销行为,但是没有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答复时间: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