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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9-02 18:01: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65053Q):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1日

附件:

*** 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745号

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65053Q):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取得由广州市臻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8556973-08556975,金额:299743.59元,税额50956.41元),已于2017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4月增值税50956.41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66.95元、教育费附加1528.69元、地方教育附加1019.13元。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转出上述3份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并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但未缴纳转出对应的增值税滞纳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二)你公司取得由广州伟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7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4130,发票号码:04010410-04010418;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28347279-28347306,金额:3696606.85元,税额628423.15元),你公司于2017年7月将上述其中9份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64130,发票号码:04010410-04010418,金额:899179.49元,税额152860.51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2860.51元; 于2017年8月将上述其中11份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28347279-28347289,金额:1099059.83元,税额186840.17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86840.17元;于2017年9月将上述其中17份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71130,发票号码:28347293-28347306,税额237766.06元;号码28347290-28347292,税额50956.41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37766.06元。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增值税628423.1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3989.62元、教育费附加18852.69元、地方教育附加12568.46元。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转出上述5份发票(发票代码:4400164130发票号码04010410-04010414)对应的进项税额84927.35元,并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但未缴纳转出对应的增值税滞纳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三)你公司取得由广州市方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8542614-08542616, 10873521-10873525,金额:797068.16元,税额135501.59元),你公司于2017年3月将上述其中2份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8542614-08542615,金额:198330.34元,税额33716.16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3716.16元;于2017年4月将上述其中1份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08542616,金额:99165.17元,税额16858.08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858.08元; 于2017年5月将上述其中5份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10873521-10873525,金额:499572.65元,税额84927.35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4927.35元。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增值税135501.5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485.11元、教育费附加4065.05元、地方教育附加2710.03元。经检查人员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9月4日转出上述8份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35501.59元,你公司只缴纳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逾期申报22天)增值税滞纳金1490.52元,你公司未缴纳认证抵扣月份(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15日的增值税滞纳金5355元。同时你公司未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23153.7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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