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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过支付账等收款少计收入2400万偷税!关于送达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8 15:07: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二稽告〔2021〕80069号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被送达纳税人名称、税务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如下: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1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914***3680139M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二稽查局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350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139M)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户收取收入但未计入公司账簿。经查实,你公司2017-2018年度少计收入,收入分别为8,463,800.81元、15,654,706.36元。你公司少计收入的行为造成2017年01月-2017年12月少缴增值税合计3,138,846.14元、2018年01月-2018年1月少缴增值税合计2,573,569.16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你公司收取收入但未计入账簿作营业收入属于少列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偷税。

(二)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通过支付宝账号以及公司账户收取收入但未计入公司账簿。经查实,你公司2017-2018年度少计收入,收入分别为18,463,800.81元、15,654,706.36元。你公司收取收入但未计入账簿作营业收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你公司属于零售和批发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6%。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78,489.76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95,783.66元。你公司收取收入但未计入账簿作营业收入属于少列收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笫一款的规定,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856,207.71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934.62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7,135.13元,以上罚款共计3,243,277.4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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