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7 16:21: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二稽告〔2021〕80077号
深圳中宇元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被送达纳税人名称、税务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1 | 深圳中宇元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746610243B)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二稽罚告〔2021〕403号 |
2 |
深圳市宇粹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91440300326476789H)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二稽罚告〔2021〕402号
|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深圳市宇粹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深圳中宇元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403号
深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300***10243B)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年月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00149298、13958200;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10132739-10132744、05884435-05884440发票金额:4973410.31元,税额:845479.69元,价税合计
5818890.00元。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合计少缴增值税152345.4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等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合计少缴增值税152345.42元定性为偷税。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造成所属期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664.1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因你公司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及第六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核定你公司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940418.80元、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721557.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12492.87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