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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住房租赁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指引

住房租赁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1-10-09 14:37: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我公司是龙华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季申报纳税,已在本市住建局备案,预计第4季度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万元,未开具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第4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5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

同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0元(50万元×3.5%=175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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