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金制品厂等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1-10-12 15:52: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龙华新区***五金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03***168726Y):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昌达隆 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914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五金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144***77168726Y):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乔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1130,发票号码01072796-01072798,金额298747.35元,税额50787.05元,价税合计349534.40元),已于2017年6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7年6月少缴增值税50787.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55.09元、教育费附加1523.61元、地方教育附加1015.7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个人所得税,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累计申报2017年度营业收入4661437.62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72915.01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15770.25元,已缴个人所得税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15770.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02067.4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