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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购买方支付的一笔赔偿金,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请问如何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

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购买方支付的一笔赔偿金,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4: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纳税人应收回之前开具的发票并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含价外费用金额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之后月份补开发票后应如何填报?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5: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前期已通过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的,在补开发票月份,通过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申报时如出现一窗式比对异常,请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

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能不能正常使用?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6: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没有相关发票专用章正反的规定,只要加盖了清晰可辨认的发票专用章,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之前,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发票在增值税汇总申报之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认证抵扣?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6: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分支机构汇总前取得的进项发票,总机构目前暂无法抵扣,若需要抵扣,请将发票冲红,重新开具识别号和名称应为总机构的发票才可以由总机构申报抵扣。

我公司是龙华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季申报纳税,已在本市住建局备案,预计第4季度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万元,未开具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6: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第4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5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同时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0元(50万元×3.5%=175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我公司是龙岗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10月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不含税收入为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7: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10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元×5%=2.5万元),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新出台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发布时间:2021-10-25 17:37: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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