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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晨辉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名称)等3户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晨辉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名称)等3户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14:44: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晨辉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港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名称)等3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被送达纳税人名称、税务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如下: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1

深圳市晨辉航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34286401X0)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47号

2

深圳市格之源科技有限公司(440300593036403)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49号

3

深圳市鑫港实业有限公司(91440300349626292M)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深圳市格之源科技有限公司.wps

深圳市晨辉航科技有限公司.wps

深圳市鑫港实业有限公司.wps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49号

深圳市格之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593036403):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58号豪迈高新技术园5栋第3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铁定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965630-20965633,金额合计:36435.88 元,税额合计:6194.12元,价税合计:42630.00元)为虚开发票。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16年5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5月增值税6194.12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33.59元、教育费附加185.82元、地方教育附加123.8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为制造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66845876.90元,经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347670.15元,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经计算,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336917.54元,已纳企业所得税4486.2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32431.3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走逃失联证明,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备案电话视频,邮寄文书快递退回原件,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证据2,已认证抵扣的4份涉案发票的认证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已将这4份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证据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截图,证明你公司纳税申报情况及实际税款入库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803435.4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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