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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汇编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汇编

日期:2019.11.20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目  录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7号答复的函 1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7号再次答复的函 9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401号答复的函 12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401号再次答复的函 20

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401号补充答复的函 22

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88号答复的函 24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39号答复的函 32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39号再次答复的函 40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48号答复的函 43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828号答复的函 45

1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0号答复的函 47

1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0号答复的函 50

1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63号答复的函 52

1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70号答复的函 55

1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05号答复的函 57

1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答复的函 61

1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再次答复的函 66

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67号答复的函 69

1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71

2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4号会办意见的函 73

2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5号会办意见的函 76

2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79号会办意见的函 78

2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8号会办意见的函 83

2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8号会办意见的函 86

2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47号会办意见的函 89

2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68号会办意见的函 91

2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84号会办意见的函 94

2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17号会办意见的函 96

2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21号会办意见的函 100

3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1号会办意见的函 104

3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52号会办意见的函 107

3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25号会办意见的函 109

3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00号会办意见的函 111

3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52号会办意见的函 114

3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70号会办意见的函 119

3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32号会办意见的函 121

3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90号会办意见的函 124

3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07号答复的函 129

3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五次会议委员提案20190065号答复的函 135

4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39号答复的函 151

4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03号会办意见的函 156

4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005号会办意见的函 160

4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16号会办意见的函 164

4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4号会办意见的函 166

4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170

4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44号会办意见的函 173

4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047号会办意见的函 175

4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59号会办意见的函 182

4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60号会办意见的函 184

5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66号会办意见的函 186

5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87号会办意见的函 190

5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25号会办意见的函 195

5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43号会办意见的函 197

5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50号会办意见的函 199

5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60号会办意见的函 203

5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63号会办意见的函 206

5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70号会办意见的函 208

5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82号会办意见的函 212

5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20190328号会办意见的函 215

6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338号会办意见的函 217

6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346号会办意见的函 219

6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362号会办意见的函 221

6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46号会办意见的函 225

6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48号会办意见的函 229

6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0号会办意见的函 232

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64号会办意见的函 23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A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7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继朝代表:

您和王小斌等13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19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该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了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15年7月1日就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放宽注销登记的材料、程序、申请方式等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我市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有1.37万户,占同期注销企业主体总量的比例为10.2%。2019年,我市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试点城市。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简易注销的改革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只要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均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以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三是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企业可自行登录简易注销系统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无需登报,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我局已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于2012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2018年下半年,积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并获得支持,将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解决企业“退出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让企业“进得来、出得去、活得好”。所谓除名制度,即学习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连续没有履行法定年报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由商事登记机关直接从商事登记簿中剔除,无需商事主体主动申请,让未经营的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有效降低商事主体的退出成本。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已两次就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向市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争取早日推出除名制度。二是持续推进登记准入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我市龙岗区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秒批”办理,即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注销登记。接下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宝安、光明两区试点推行公司制企业“秒批”登记模式,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全面推开,最大限度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三是已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试点实施滚动年报制度,将原来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改为自企业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同时对年报内容将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实现与税务等部门数据同源,极大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四是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 “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亦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们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7号再次答复的函

尊敬的李继朝代表:

您和王小斌等13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197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建议办理有关情况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您建议中提及的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包括280元和920元两种。经核实,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为280元/年,暂未发现有920元的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票设备费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401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加禄代表:

您和吴苏州等4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401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您与吴苏州等4名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了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15年7月1日就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放宽注销登记的材料、程序、申请方式等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我市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有1.37万户,占同期注销企业主体总量的比例为10.2%。2019年,我市又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试点城市。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简易注销的改革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只要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均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以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三是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企业可自行登录简易注销系统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无需登报,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我局已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决策部署,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力度。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我市于2012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2018年下半年,积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并获得支持,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解决企业“退出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让企业“进得来、出得去、活得好”。所谓除名制度,即学习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连续没有履行法定年报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由商事登记机关直接从商事登记簿中剔除,无需商事主体主动申请,让未经营的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有效降低商事主体的退出成本。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已两次就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向市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争取早日推出除名制度。二是持续推进登记准入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我市龙岗区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秒批”办理,即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注销登记。接下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宝安、光明两区试点推行公司制企业“秒批”登记模式,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全面推开,最大限度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三是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试点实施滚动年报制度,将原来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改为自企业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同时对年报内容将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实现与税务等部门数据同源,极大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四是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大幅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401号再次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加禄代表:

您和吴苏州等4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401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401号补充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加禄代表:

您和吴苏州等4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401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其中“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的建议,结合当前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我局补充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收费的情况及您反馈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已于年初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8〕241号,为不予公开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规划部署。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25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88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张静平代表:

您和丘伟兰等15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58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通知》于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放宽注销登记的材料、程序、申请方式等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我市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有1.37万户,占同期注销企业主体总量的比例为10.2%。2019年,我市再次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试点城市。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简易注销的改革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只要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均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三是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企业可自行登录简易注销系统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无需登报,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我局已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我市于2012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2018年下半年,积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并获得支持,将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解决企业“退出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让企业“进得来、出得去、活得好”。所谓除名制度,即学习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连续没有履行法定年报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由商事登记机关直接从商事登记簿中剔除,无需商事主体主动申请,让未经营的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有效降低商事主体的退出成本。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已两次就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向市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争取早日推出除名制度。二是持续推进登记准入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我市龙岗区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秒批”办理,即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注销登记。接下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宝安、光明两区试点推行公司制企业“秒批”登记模式,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全面推开,最大限度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三是已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试点实施滚动年报制度,将原来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改为自企业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同时对年报内容将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实现与税务等部门数据同源,极大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四是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大幅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39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胡春华代表:

您和李苏华等18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63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通知》于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为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在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放宽注销登记的材料、程序、申请方式等条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我市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有1.37万户,占同期注销企业主体总量的比例为10.2%。2019年,我市再次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试点城市。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大简易注销的改革力度:一是进一步拓宽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只要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均可以申请简易注销,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二是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简易注销,免于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三是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企业可自行登录简易注销系统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无需登报,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我局已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一是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我市于2012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2018年下半年,积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汇报并获得支持,将通过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解决企业“退出难”等现实紧迫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让企业“进得来、出得去、活得好”。所谓除名制度,即学习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连续没有履行法定年报义务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由商事登记机关直接从商事登记簿中剔除,无需商事主体主动申请,让未经营的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有效降低商事主体的退出成本。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已两次就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向市人大法工委专题汇报,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快推进修法进程,争取早日推出除名制度。二是持续推进登记准入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我市龙岗区在全国率先试点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秒批”办理,即无人工干预自动审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注销登记。接下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宝安、光明两区试点推行公司制企业“秒批”登记模式,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全面推开,最大限度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三是已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试点实施滚动年报制度,将原来企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改为自企业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同时对年报内容将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实现与税务等部门数据同源,极大方便企业办事,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四是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大幅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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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39号再次答复的函

尊敬的胡春华代表:

您和李苏华等18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63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现将我局办理情况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我局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票设备费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2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48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林娜代表:

您在市人大六届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转让业务避免重复征收增值税的建议》(第20190648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贴近产业,与实体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也有着与银行等金融企业不一样的角度,是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之外的重要选择。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租赁资产流转是搞活市场、推动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市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对于不同业态交叉产生的税收政策差异已有所关注。个别企业和部门已向我局反映相关问题。

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同时,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挂钩。因此,除获得特别授权事项外,我市没有权限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诚如人大代表所言,前海自贸区对于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跨境贷可以实现直接融资;二是珠三角地区的实体经济可为融资租赁提供巨大的产业支撑,市场空间非常大。鉴于融资租赁这一新业态的不断兴起,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此行业也越来越重视。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我局将积极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这一情况,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调整时加以考虑,制定相关配套完善的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3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828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杜红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行供水三费合一(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电子发票的建议 》(第201908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供水三费”的票据使用情况

您提出的“供水三费”包括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项。我市基本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属于企业经营性收入,开具发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 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深财资〔2019〕7 号),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 号)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二、四川达州、广东惠州电子票据使用情况

(一)四川省达州市供水三费(基本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向税务部门缴税,并开具发票。

该市城镇垃圾处理费被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财政票据。

(二)惠州市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均未纳入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取时开具发票。

可见,达州市、惠州市与您提出的我市的“供水三费”收费性质定位不同,因此票据使用安排与我市也不相同,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

对于您反映的“供水三费”票据使用不便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基本水费已经推行电子发票,发票使用效率大幅提高。下一步,我市还将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预计2019 年年底前取得重大进展,届时财政票据使用效率问题也将得到有效提高。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0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勤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税务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第20190040 号)收悉。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速“放管服”改革,强化税务征收服务职能的建议

我局高度认同您的建议。近年来,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从制度变革、流程优化、资料简化、系统升级等主要方面着手,逐一梳理和简化纳税人办税事项,采取一系列措施精简业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征管质效。比如,在全市范围上线发票智能审批系统,实现首次申领发票的纳税人不需经过税务人员流转审批由系统自动赋予票种票量;建立发票“白名单”制度,取消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有效期限制,扩大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范围等。通过上述涵盖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措施,纳税人申领发票平均时长缩短至2个工作日,较之前相比减少60%。

接下来,我局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走访调研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切实了解和解决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困难,为企业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二、关于简化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税务审批制度的建议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予以明确。我局一直严格按该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我局也注意到,个别税务机关出于防范发票风险的目的,对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标准有所提高。对此,我局已下发《异常凭证处理操作指引》《增值税防伪税控风险纳税人操作指引》等9项指引,规范一线人员操作行为,并将票种核定(含普通发票和十万位以下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纳入发票“白名单”管理范围,包括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内的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进入“白名单”按需供票。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工作,对无故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税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和体验感,优化审批方案,在合理范围内尽力满足纳税人实际发票增量、增版等税务服务需求,支持深圳企业更好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3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0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梁沪明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政策创新为深圳软件企业减负的建议》(第20190220号)收悉。现就建议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从我市软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退税部分)城建税及附加形成的深圳市地方财政中专项拨款,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软件企业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从目前情况看,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退还给企业销售软件收入增值税部分对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没有予以退还,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软件企业税收负担。但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因此,对这一建议,我局将通过正常渠道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力争推动政策建议能够实施,为科技产业和软件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动力。对于财政返还问题,我局也会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3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63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杜红代表:

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在校学生领取科研劳务费等扣税标准的建议》(第20190263号)收悉。对于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在校学生取得的科研劳务费和校外兼职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目。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综合所得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或扣缴税款。具体操作上,一是高校等单位向在校学生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再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二是年度终了,在日常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三是对于全年应纳税额和已缴税款不一致等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在校学生全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先减除20%的费用,再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各项扣除,余额大于零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在校学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或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效减轻了税收负担。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工作部署。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通过专刊、专栏、视频、宣传册等形式,开展税法进大学、网络知识竞赛等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二是细化培训辅导。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题宣讲会、上门辅导等方式,确保培训辅导全面覆盖、精准到位。三是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贯彻“放管服”要求,简便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税改红利“应享尽享”。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收集代表的建议,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5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70号答复的函

胡萍代表:

您和倪伟波等1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给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返还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70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和倪伟波等16位代表在《建议》中提出:为了帮助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建议加大税收返还力度,取消增值税增长门槛,按缴纳税金绝对值采用阶梯式的返还;简化审批程序,直接由税务局审批办理。

我局认为,《建议》有其合理之处,但受限于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在实际执行中还面临体制机制上的障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税务部门负责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收入的预算和支出等工作。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支出范畴,返还的比例、金额、标准、程序等均由财政部门主管。因此,由税务部门直接审批办理税收返还,目前尚无法实现。

今后,我局将继续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税收数据的统计核算等确认工作,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抄送:倪伟波、陈成就、李晶、王文若、林玉堂、吴苏州、杨婷、火星、梁金兴、张岩、戴煦、林晓生等15名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8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05号答复的函

王玉梅代表:

您和郭晋龙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工商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第20190305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您与郭晋龙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若遇到经营困难,可直接办理注销。

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三、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研究“注销一网通”服务,通过我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网系统,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快捷,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了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抄送:郭晋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1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瑞代表:

您和张永清等22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第20190333号)收悉。我局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该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若不再经营,可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通知》明确以下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优化措施:一是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若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可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通知》进一步简化了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增加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通知》进一步减少了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目前,我局正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2019年7月1日顺利施行。同时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税控软件技术维护费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额抵减,实质上已由国家财政负担了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费用。

深圳于2015年7月1日起率先实现“多证合一”下的“互联网+”登记新模式,通过各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实现登记业务“网上申请、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电子存档”的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实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完成税务信息的全表采集,无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录采集信息,极大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业务。这是全国独有的便民措施。纳税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的生产经营地址可直接同步到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另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公地址也无特别要求。

感谢代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3号再次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瑞代表:

您和张永清等22名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第20190333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补充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和税务申报,节省人工成本。但不列入‘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出很好的处理思路,我局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议改革清税注销制度,在深圳试点推行“暂停经营”制度,即“终止纳税义务报告制”,凡是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只需书面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即可。纳税人报告终止纳税义务后,进入“休眠期”,处理完未结事项后不再有纳税申报义务,依纳税人意愿可维持“休眠”,也可终止“休眠”。我局会密切跟踪此项改革推进情况,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相关政策制度后,将予以落实。

二、关于“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设设备,不再由企业承担,由市区税务征收部门承担,减少企业负担”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掌握税控服务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盘、税控软件使用年费以及发票开票设备费用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税控设备技术服务费可以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及税控软件使用年费已经由国家财政负担。政策出台后,我局即采取包括网站公告、短信推送、培训辅导等多项措施落实该项政策,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强该政策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我局将努力提升深圳市纳税服务质量,感谢您对税收工作关注和支持,您的建议是推动税收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25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67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黄毅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建议》(第20190767号)收悉。其中“税务局要对出具发票系统建立配套监管系统,利用人脸识别、身份证读取、现场拍照等技术手段采集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确保交易真实性”的建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对您的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建设完善增值税发票立体防控体系,防控体系涵盖全部发票类型,监控覆盖发票领用、开具、税款抵扣、退税等关键环节。目前,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以票控税”信息化闭环链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对二手车统一发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二手车销售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目前,我局已实行实名发票领购制度,从源头管理二手车发票的领购对象,发票领用环节管理基本到位。

三、在二手车销售发票开具的环节,我局已经实现票面信息全采集。票面信息涵盖交易双方姓名、证件号码、二手车经销企业名称、证件号码、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

利用人脸识别、身份证读取、现场拍照等技术手段采集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目的是确保交易真实性。目前,我局已经实现发票票面全信息采集,能够满足公安部门车辆信息发票票面信息比对的需求,为公安部门提供发票数据信息,协助做好二手车交易管理工作,基本完成配套监管系统建设。下一步,我局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搭建配套监管系统,实现监管目标。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推动招商集团邮轮母港离岛建设,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大力发展离岸经济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1号)收悉。我局对建议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打造离岸免税岛,争取“离岛免税”政策,这不仅有利于刺激游客购物,带动旅游业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可以提升该区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长期政策效应。我局对此无意见,并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第二条第3目,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前,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林圳文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金融居间服务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居间服务的征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从事金融代理服务的属于商务辅助服务,这两类行为纳税人应根据收取的咨询费或中介费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资金贷与他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按照纳税人业务模式的不同,其对应的税目和计税方式也有所区别。

二、关于金融居间服务行业的税收征管

我局高度重视深圳市金融居间服务业发展,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行业税收政策落实,提升企业“获得感”。特别是在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持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是大力加强宣传。通过在我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推送,对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在门户网站开设税收优惠专栏及 12366热线电话等为纳税人解答疑难问题。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开展多样化的政策辅导活动,如组织专题政策培训和答疑、举办政策宣讲会、纳税人座谈会等,并对金融居间服务业中的小微性质的企业重点加强宣传辅导。三是加强纳税辅导。及时指导企业按正确的税目和计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做好事后管理。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税收政策适用及管理问题,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及时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三、对相关建议的回复

对林圳文代表提出的“由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走访调研,听取行业声音,促进行业成立协会,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提高行业设立门槛,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进行处理,促进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引导银行或金融机构与第三方金融居间服务公司建立阳光化、公开化的合作,互补互助,借用金融居间服务行业的销售群体,为中小企业更好的服务。设定行业收费标准和纳税标准,杜绝不合理的乱收费现象。”对此,我局高度认可。日常征管中,由于企业设立门槛、规范准则、收费标准等不统一,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标准,不同金融居间服务企业的业务模式也有所区别,无法建立起统一的纳税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按照对应的税目和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诉求,加强金融居间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和缴税,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财政局:

郑学定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组建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提出由粤港澳三地知名高校、会计学(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会计教授和实务专家组成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的倡议,将充分发挥粤港澳财税人才的比较优势、合作优势、专业优势、创新优势,促进粤港澳三地经济、法治互鉴互通,社会、文化互融互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地实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实践作用,将更好地支持和推动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典范提供专业和人才保障。

我局将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建设。同时,我局也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治理,不断优化深圳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产业扶持和产业引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79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降低成本,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07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小企业税负重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很多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推出了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2019年1月17日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我局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工作,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9〕3号),2019年2月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4号)。

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了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

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顶格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3月20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为支持小微企业研发创新,国家还专门出台了优惠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四)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延长了亏损结转年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关于个税负担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三、关于税收返还的问题

对于税收返还的建议,属于财政支出范畴。是否通过财政支出形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建议与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

四、关于其他税收减免问题

代表们提出“建议政府可以采取较为弹性的减税机制,如根据营业额的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李继朝等提出的《关于优化企业工商管理的建议提案》(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1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但不列入‘工商异常名单’和‘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工商业务办理和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李继朝等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若遇到经营困难,可直接办理注销。

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目前,我局正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按照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正密切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研究“注销一网”服务,通过税务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网系统,对企业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更好服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

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8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林伟斌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28号)收悉。建议提出“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允许房地产企业持有的自有物业开展租赁服务期间,房产税予以减半征收,并按‘ 生活服务类’6%的税率标准征收营业增值税,进一步降低租赁行业税赋成本”,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我局作为省级税务机负责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市房屋租赁参与经营的主体为企业和个人。从适用税率角度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三类。2019年我局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相关政策,在房屋租赁税收上实现税负实际下降,详细情况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降税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税率从10%下调至9%,已实现实质性减税。对于其他税种而言,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达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及减半征收房产税等其他税费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种减半征收。

三、个人房屋租赁综合征收率下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下调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综合税率及各税种税率的调整情况如下:

综合征收率调整前后对比表

不含税收入范围(元) 综合征收率(新) 明细税率(%)(新) 综合税率(旧) 明细税率(%)(旧) 综合征收率降幅 新旧税率对比

≤100000 2.50% 房产税 2 6.105% 4 3.605% 降低2%

个人所得税 0.5 0.5 不变

〉100000 4.09% 增值税 1.5 6.18% 1.5 2.09% 不变

房产税 2 4 降低2%

个人所得税 0.5 0.5 不变

城建税 0.0525 0.105 降低0.0525%

教育附加税 0.0225 0.045 降低0.0225%

地方教育附加税 0.015 0.03 降低0.015%

四、房地产企业持有的自有物业开展租赁服务适用税率界定清楚。按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4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财政局:

吴德林等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组建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的建议》(建议第201902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提出了由粤港澳三地知名高校、会计学(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会计教授和实务专家组成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的倡议,将充分发挥粤港澳财税人才的比较优势、合作优势、专业优势、创新优势,促进粤港澳三地经济、法治互鉴互通,社会、文化互融互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落地实施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和实践作用,将更好地支持和推动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典范提供专业和人才保障。

我局将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会计联盟建设。同时,我局也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治理,不断优化深圳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产业扶持和产业引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此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6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商务局:

胡萍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促进高质量展会落户国际会展中心新馆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68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建议》提出了以下涉税建议,即:修订会展专项政策;完善财税扶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展览业企业,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展会场馆税收政策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按照行业分类来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项下的文化创意服务。“营改增”后,会展行业改征增值税,并实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类管理。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6%;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征收率为3%。

(二)其他税种方面。在其他税种方面,展览服务并没有特殊的征税规定,也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其他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国家层面决策建言献策。

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市高端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办展环境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0〕48号)等政策,为我市会展业发展营造了规范、宽松的市场环境。但目前国内外会展业的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国内二、三线城市纷纷上马大型会展场馆,行业竞争格局骤然加剧。因此,为应对新的竞争形势,建议可从加大财政扶持的角度,进一步做大会展专项资助资金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对本市展览业发展给予支持。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展览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8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统一更正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28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工业厂房的登记权利人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同一权利主体,仅涉及到名称的变更,不涉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属于契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8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1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住房和住建局:

熊永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长租公寓建设管理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17号)收悉。其中 “降低长租公寓运营、业主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可以合并计算,并可以酌情减免一部分,鼓励房屋出租)”的建议与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目前我市长租公寓运营模式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参与经营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从适用税率角度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三类。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我局作为省级税务机负责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长租公寓运营涉及的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税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税率从适用10%税率下调至9%,已实现实质性减税。对于其他税种而言,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种减半征收。

三、个人房屋租赁征收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下调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综合税率及各税种税率的调整情况如下:

综合征收率调整前后对比表:

不含税收入范围(元) 综合征收率(新) 明细税率(%)(新) 综合税率(旧) 明细税率(%)(旧) 综合征收率降幅 新旧税率对比

≤100000 2.50% 房产税 2 6.105% 4 3.605% 降低2%

个人所得税 0.5 0.5 不变

〉100000 4.09% 增值税 1.5 6.18% 1.5 2.09% 不变

房产税 2 4 降低2%

个人所得税 0.5 0.5 不变

城建税 0.0525 0.105 降低0.0525%

教育附加税 0.0225 0.045 降低0.0225%

地方教育附加税 0.015 0.03 降低0.015%

四、房屋租赁综合征收。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我局已实行四税+两费的综合征收,其中四税包含了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合并征收。我局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纳税申报渠道和税款缴纳渠道。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对于个人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微信渠道关注深圳税务服务号申报,或到办税大厅及各区房屋租赁办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21号会办意见的函

福田区人民政府:

熊永强等代表提出的《关于深港河套地区发展生物科技产业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21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建议》提出了两条涉税建议,即:一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对深方区域内的企业,其聘用香港籍员工、其他外籍员工、拥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员工、归国留学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参照香港税法征收。二是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入驻该地区的国外生物科技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及阶段性租金减免等优惠,例如前三年免税,租金减免,第四年开始按比例收取;对进口的科研设备免征关税;通过税收的调节,对该地区外汇的进出进行合理的管控,避免滋生各种违法行为。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一)我国税法关于境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这与国际通行惯例保持一致。同时,在深方区域工作的普通香港居民,如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税收安排待遇。

(二)在河套地区的深方区域实行个人所得税“港人港税”尚存在政策制定权限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障碍

我局认为熊永强等代表的建议有其合理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是在政策制定权限方面,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且港籍员工或其他外籍员工享受税收优惠涉及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或其他国家政府的特别税务协定(安排)内容,我市无法直接先行先试;二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若在我市实施“港人港税”,将直接面临税收征管层面障碍,香港地区实施的税制及征管模式与内地差异较大,内地税务机关难以依据香港税制确认所得、计算税额并开展综合申报,且若按此方式给予优惠,纳税人同样也面临较高的纳税成本,实际操作困难、效率较低。

(三)降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相关政策已经制定出台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三、关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地,全力支持深港河套地区生物科技产业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4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杨瑞等提出的《关于商事主体相关规定优化的建议提案》(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商事主体不再经营时,在注销商事主体困难重重的目前体制下,建立由法人申请‘暂停经营’制度,一旦申请暂停经营,要求暂时关闭银行账户(而非注销)支付,暂停税务业务办理。但不列入‘工商异常名单’和‘税务异常名单’。不影响法人代表人名下其他法人主体工商业务办理和税务业务办理。”的建议

杨瑞等市人大代表的提议对于解决企业注销难提出了很好的处理思路,但“暂停经营”制度已超出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若遇到经营困难,可直接办理注销。

目前税务注销已进行便利化改革,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目前,我局正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为了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经济特区,要探索出一条适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有别于全国一刀切的管理,适应深圳活跃的双创局面和先行先试的中央要求”的建议

按照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正密切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研究“注销一网”服务,通过税务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网系统,对企业根据清税注销“免办”“即办”“一般”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系统向申请人提示清税办理类别,确保纳税人办理注销更加简便,更好服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4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52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人大代表王建锋等提出的《关于优化个体户商事登记提高服务品质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3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关于“标记经营异常状态仅是商事登记机关的对商事主体的信息公示,并非行政处罚。也并不限制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的商事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因此,税务机关更不应该以此为由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建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会商税务机关,在企业税务注销工作中取消该项不合理限制”的建议,我局认为,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标记经营异常状态是指将商事主体纳入工商异常名录管理,这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事主体的一项管理措施;税务机关在受理商事主体税务注销时,不监控商事主体是否被纳入工商异常名录,即无论商事主体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税务机关均受理商事主体税务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2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教育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加强我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绩效评价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5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我局将深入调查研究,凡参与办学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将确保该企业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同时我局会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深入辅导,为参与办学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职业教育发展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00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庄创裕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借鉴世界各国经验采取金融和财政杠杆扶持我市小微企业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第2019060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同时,征管法实施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近年来,我局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结合广东省政务网权责清单录入等工作,进一步梳理延期缴纳税款等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精简资料并加快办理,持续提升办税服务体验,较好地响应了纳税人需求。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标准,逐步将减半征税标准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6万元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减税力度不断提高,惠及到更多小微企业。调整后,符合条件的小小型微利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最低将降至5%(一般企业为25%),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此外,小微企业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对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我局除积极落实国家的减税政策外,还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改进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减免的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主申报享受减免;对小微企业统一实行按季申报,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还可免于填写部分表单,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办税负担。

今后,我局将继续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产业发展营造优质的税收环境。同时,我局将密切跟踪小微企业发展动态,掌握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及时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52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司法局:

张丽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降低律师业税负、加大对深圳律师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市第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制订专门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以降低律师业税负的问题

张丽杰等代表提出的税收建议对鼓励律师业发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鉴于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限集中在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我局无权自行制定针对专门群体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已全面实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拉大部分税率级距,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系列的普惠政策使包括广大律师在内的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合理。

二、关于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对上述扣除标准又进行了调整,即:“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再次进一步明确:“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综上,对于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用等税前扣除问题,在制定政策时已放宽扣除标准。同时,鉴于律师在办案过程和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等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也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执行口径,这是在充分考虑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出台的仅适用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政策,对推进律师行业发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

三、关于律师办案费税前扣除30%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限额标准,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明确:“雇员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即比原来的税前扣除限额调高了5个百分点。这也是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律师调查取证事项增加、办案费用提升等实际情况,而对原有政策进行的调整。

四、关于律师事务所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的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等,实际上是企业的留存所得(利润),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若在提取基金的当年给予税前扣除,在实际支出的年度再列入费用,则会出现重复扣除的不合理现象,有违税法的原理。此外,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即一些有特殊风险的行业,如保险、证券期货类投资)外,任何形式的风险准备基金等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基本原理为:一是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方可据实扣除,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企业各项资产准备金的提取,由于不同企业提取比例不相同,若允许扣除可能会由企业会计操纵,税务人员很难判断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三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应由国家承担,只有在损失发生时,才可以扣除。

作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我局一直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现状,积极开展税收政策效用分析,按照中央的部署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我局将积极把代表的相关建议,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供决策部门研究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70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交通运输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完善邮轮产业资金扶持政策、加大邮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的建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670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其中的涉税问题,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关于税收方面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根据《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对注册在前海的邮轮公司按照现代物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附件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代物流业”的行业范围包括: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邮轮产业暂时未包含在税收优惠目录中。

我局认为,该建议如果能够实施,将对促进邮轮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层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均无权自行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上述建议,我局将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我市邮轮产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32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卫生健康委:

孙小玲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深圳设立“中国国际中医药港”的战略构想的建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32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决策部署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近期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将制造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同时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也包括企业所得税系列减税政策,如推出小型微利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放宽优惠条件,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降税减费组合拳,帮助企业尤其是实体经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都可享受,尤其是小微普惠性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入驻中国国际医药港的小微企业和从事新药研发的中医药企业都能明显受益。享受普惠性减税政策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际税负最低仅为5%,最高也不超过8.33%(一般企业为25%)。对于开展新药研发的中医药企业,对其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除据实扣除外,还可额外多加计扣除75%,间接为企业大幅减轻了税负。

为加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及时足额享受优惠政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中国国际中医药港”项目的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0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9079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振辉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深圳市营商环境的建议》(第201907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办理意见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督检查,开展“放管服”改革大督查,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行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使用,规范备案资料管理。以深化信息管税为突破口,明确后续管理的工作思路,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目的,同步推进其他各项配套工作,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行为,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零超时”的要求,结合绩效考核工作,加强税收大数据平台的结果应用,2018年未发生行政许可逾期办理情况。

二、关于“细化行政执法规则和裁量规定,在‘执法必严’的同时,也要人性化执法”的办理意见

我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统一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同时,扩大“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充分体现了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公平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切实保护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步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总结税务案件办理经验,统一法律和税收政策的执行和适用,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逐步达到“同案同办”的目的。

三、关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办理意见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例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也发布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我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工作要求,多措并举落实减税降费工作。

一是行动迅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传导。减税降费政策发布以来,我局认真学习研究,第一时间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同时,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深税发〔2019〕22号),确保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传导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措施应知尽知。我局创新政策宣传方式,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家喻户晓,应享尽享。将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宣传辅导对象,强化政策要点推送,传递政策利好,扩大政策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力。例如,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内所有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重点辅导范围,个性化推送优惠政策。

三是优化征管确保政策优惠应享尽享。为加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精简办税报送资料,创新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例如,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采取由纳税人留存资料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此外,我局还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小微企业系统自动识别、减免金额自动计算、优惠政策自动享受,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优惠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四、关于“企业社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办理意见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改革后,部门分工为人社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待遇支付,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目前我局只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未来,我局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建议,确保企业社保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5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07号答复的函

邹胜龙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税务改革建议》(第20190007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了如下涉税建议:一是针对1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政府应量身定制出台更为宽松的税务政策,进一步推广税法知识普及,简化税务申报流程,提高小微企业财税人员的工作效率,结合小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出台税务成本抵扣收入所得税等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税务成本的实施细则。二是根据小微企业解决带动就业人口的情况,政府可以制定合适的退税奖励或补贴政策。

我局认为,上述建议均有合理之处。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一系列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财税政策。各级财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财税优惠政策,推广税法知识普及,简化税务申报流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建议》提及的部分政策建议已经实现。为方便理解,我局对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提及的部分政策建议实行的难点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一)增值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三)部分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建议》部分政策建议实行的难点

您在《提案》中提出根据小微企业解决带动就业人口情况制定退税奖励或补贴政策的政策建议。从目前来看,如需出台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中央层面的立法决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也无法直接先行先试。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您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将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

附件:20190007号提案办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深圳市政协2019年提案清单

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19年5月9日

提案

案号 案由

第一提案人 办理单位 提案意见建议 当年已完成

事项 当年推动的工作 明年待落实事项

承办

(主办) 分办

(会办)

20190007 关于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税务改革建议 邹胜龙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一是针对1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政府应量身定制出台更为宽松的税务政策,进一步推广税法知识普及,简化税务申报流程,提高小微企业财税人员的工作效率,结合小微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出台税务成本抵扣收入所得税等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税务成本的实施细则。 全面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政策辅导百分百,应享尽享百分百。 继续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根据小微企业解决带动就业人口的情况,政府可以制定合适的退税奖励或补贴政策。 贯彻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协调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继续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1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7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五次会议委员提案20190065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陈焕杰委员:

您在市六届政协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免或暂时停征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提案2019006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关于提案减免或暂时停征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且需要报财政部审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缓征地方教育附加。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我局必须依法依规执行政策规定。建议您通过有关渠道,在广东省政协会议上提出减免或暂时停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诉求。

近年来,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切实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9〕3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我局已严格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提案降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建议

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我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较低的税率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要求,深圳市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并制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8号)。从2010年12月1日起,我市按规定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从1%调整到7%,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我局作为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依法依规执行政策规定。关于降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二、其他

(一)提案办理过程

收到提案后,按照办理单位的分工,作为该提案的主办单位,我局征求了会办单位深圳市财政局的意见。深圳市财政局的会办意见如下:“陈焕杰委员对我市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提出了‘减免或暂时停征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具有积极意义,我局赞成减免或暂时停征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我市无权自行减免。建议我市可通过有关渠道,如在广东省政协会议上呼吁和反映相关诉求,市财政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建议此会办意见可以公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006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我局已主动与您联系,并说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且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的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我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无权调整征收标准。

(二)提案实效评估类别

C类: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留待以后解决。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2是财政部、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汇编。

附件:1.20190065号提案办理清单

2.关于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1

深圳市政协2019年提案清单

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19年7月8日

提案

案号 案由

第一提案人 办理单位 提案意见建议 当年已完成事项 当年推动的工作 明年待落实事项

承办

(主办) 分办

(会办)

20190065 关于减免或暂时停征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 陈焕杰

(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减免或暂时停征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减半优惠。 无

降低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优惠。 无

附件2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汇编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综〔2010〕98号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  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对按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的学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当地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级征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缴省的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规定,编制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一)属于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部分,专项安排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有条件纳入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安排基金项目支出。

  (二)属于安排市、县使用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省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

  1.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2.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

  3.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单位及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办〔2011〕6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纳税人应在缴纳“三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六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商定。

第七条  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对地税部门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税部门决定。

第九条  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条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7月16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9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39号答复的函

尊敬的邹胜龙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和改善新的个人税务服务体系提案》(第2019043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促进第三方涉税服务行业发展的问题

我局一直注重培育发展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一是提升专业素质,搭建“税与争锋”三方研讨平台。每月举办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企业三方研讨税收政策的专业平台,协同各方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共识,及时解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服务纳税人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提高政策解读的确定性和税收宣传的及时性,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业能力提升。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累计举办16期“税与争锋”税政速递论坛活动,1期税政热点高峰论坛,共计2800余人参加活动,向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税人累计发放每期论坛成果《税政速递》专刊10万余册。二是扩大社会影响,开展涉税专业公益服务。组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核心师资团,由6个涉税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师资,税务部门针对新出台的重大税政提供标准化培训,组织师资培训行业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并开展“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学校”等税收专业志愿服务,引导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专业赢得社会认可。2019年以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核心师资团共开展个人所得税公益培训和减税降费公益讲座共计208场,参训人员达21854人。

与此同时,我局严格执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认真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每月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对疑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进行筛查并督促完成信息采集;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与企业纳税信用联动机制,强化代理人和纳税人的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和加大信息公告推送力度,与稽查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实行信用联动激励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上线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信息化水平,我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正逐步完善。

二、关于完善“互联网+税务”,创新个人报税工作体制机制问题

为适应新税改内容,方便纳税人缴税,今年以来税务部门推出全新的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优质便利的办税服务。全新的办税系统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多种办税渠道,除传统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还有企业代扣代缴方式和个人远程办税方式。远程方式既可以上网也可以使用手机APP,各种渠道均便利有效。以个人填报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例,自然人纳税人可以使用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后按照 “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的步骤即可简便易行地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着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路”的服务理念,我局主动加强与公安、教育、民政等外部门合作,通过与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纳税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核验,不再需要填报很多证明材料,纳税人只需保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及时享受税改红利,让纳税人的获得感不断增加。下一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局还将继续加强部门合作、社会协同、优化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在报税关联事项、部门间证明、在线支付等方面实行优化整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管理,优化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补退税流程,切实降低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的成本。

三、关于简化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同时,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提升至10万元,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依法调整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其中将核定征收率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另外,新个人所得税法建立新的征管模式,从之前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转变为“代扣代缴、自主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新模式。这将从多方面塑造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未来个人纳税申报情况也将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日前国家部委层面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机会,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协同共治体系建设。

对于以上政策内容,我局将一如既往地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立体化的宣传网络对相关企业进行宣传辅导,确保企业对新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不断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动聆听社会各界意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抄送:市政协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8月14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03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孙蕴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接轨国际标准,优化深圳营商环境之思考建议》(第20190003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提案》提出了以下涉税诉求:深圳建立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机制,从优惠税率、所得税减免、投资税收减免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具体考虑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根据公司成立时间长短、净利润等因素,采取浮动税率或部分豁免计划和税收优惠方案,同时可制定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和投资保证协议,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认为,《提案》提出的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产业的税收优惠等建议有其合理之处。我局将根据提案内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反映。实际上,近期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部分内容出台相应了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部分重点行业和新型产业有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且自上述优惠政策制定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调整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不断扩大政策执行范围:

一是低税率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和15%的优惠税率等政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2019年起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扣除类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六个行业、轻工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的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2019年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同时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国务院又推出了一揽子减税政策,包括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近年来,国家进一步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同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2018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享受主体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

四是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优惠政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标准。自2019年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政策受惠的小微企业更多,享受的优惠力度也更大,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为加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我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相关税收优惠的办理流程、精简办税报送资料,实施“以报代备”“留存备查”等优惠管理方式。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采取由纳税人将资料留存、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方式,加强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大幅度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00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宪等委员提出的《关于集中优势资源,助力深圳民企上市公司逆周期大发展建议》(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第201900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深圳先试先行”的问题

委员提出“眼下的减税降费虽然是国家统一政策,还是希望深圳先试先行”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二、关于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二是推出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了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顶格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是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3月20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组合拳,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民企上市公司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1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商务局:

民革深圳市委会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深圳市跨境电商营商环境的提案》(第20190016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对提案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支持贸易新业态,联合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通知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我局与贵单位、深圳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于2018年10月3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深税函〔2018〕238号),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同时,我局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税收宣传,并配合贵单位开展两场针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的政策宣讲培训,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让企业掌握政策更精准,享受政策更彻底。2018年12月我局配合贵单位派员赴杭州、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杭州、宁波跨境电商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落实和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情况下所得税采购成本税前扣除的经验做法,为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税收政策做好下一步准备。

今后,我局会持续跟进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税管理的政策实施情况,并加强和贵单位的沟通联动,特别是关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信息的共享。同时,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提案关于明确免征不退政策细节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16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致公党深圳市委会提出的《关于精准施策,大力发展深圳市实体经济的建议》(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推出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50%顶格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四是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组合拳,帮助企业尤其是实体经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关于其他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局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减税办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9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俞善敖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建议》(第20190031号)收悉。其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督抽查制度”和“加大骗取高新技术资格企业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和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优惠,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适时开展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纳税人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进行核查,审核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等。

 税务机关税收优惠后续管理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对纳税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主要针对企业是否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限期更正申报,涉及少缴税款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在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企业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性质严重或情况复杂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处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提请贵委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税务机关对骗取高新技术资格企业的处理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被取消资格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如发现纳税人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44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财政局:

 贵局主办的张展豪、鲍晓晨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标国际 深港协作 打造前海和深圳的“两范”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新高地提案》(第20190044号)收悉。其中“成立粤港澳会计行业发展指导委员会,由前海管理局、市财政委、市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及港澳深的会计行业公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专家组成,统筹协调大湾区会计行业发展和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形成会计国际化的前海模式,积累成功经验并推广至整个大湾区,缔造‘两范’新标杆”的建议和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我局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为准,同时将积极配合贵局会计行业发展指导相关工作,助力打造前海和深圳的“两范”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新高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04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促进深圳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提案第三条“切实降低社保费率,减轻民营经济用工成本”建议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目前深圳市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未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因此,本提案所提及“切实降低社保费率,减轻民营经济用工成本”的相关措施暂不由我局负责。

对于已纳入我局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我局严格按照最新下调后的社会保险费率进行征收。

二、关于提案第七条“加强市场规范建设,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议的意见

(一)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方面

我局坚持“打击不法就是保护合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四部委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出口”骗取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让“假企业”“假出口”无处遁形,为合法经营企业切实享受政策红利保驾护航,助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局以虚开骗税大案要案查处、综合整治工作及扫黑除恶斗争为重点,全力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稽查震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一方面,打骗打虚震慑威力更加凸显。2018年打虚打骗成果位列全国前列,成功查处“鹰击1号”“海啸2号”“海啸3号”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案要案,抓捕犯罪嫌疑人165名,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160余万份,骗税挽损19.7亿元;坚持重拳打击虚开骗税,助力改善税收秩序,深圳打虚打骗形势逐步好转,全市源头虚开企业占比呈下降趋势;进一步加强宣传声势,“海啸1号”“鹰击1号”专案被央视多个频道、人民网、新华网、经济日报、中国税务报等30多家媒体宣传报道100余次,社会反响强烈,震慑作用十分明显。另一方面,综合整治工作及扫黑除恶斗争卓有成效。2018年共组织重点税源随机抽查、医药行业、股权转让核查等12项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全国和省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排查各类涉税线索3千余条,受到市扫黑办和督导组的肯定,

2019年,我局继续聚焦打击重点,切实发挥尖刀作用。重点打击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继续落实四部委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继续发挥部门合作优势,强化大数据应用分析,开展多波次打击,保持打虚打骗高压态势。提高打虚打骗工作质效。对有实实在在挽损价值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同时,结合打虚打骗专项工作,综合整治发票违法行为。开展部分高风险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深圳地区行业和区域特点组织开展本市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全国和省级两级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有效促进堵漏增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与打虚打骗、行业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继续搜集扫黑除恶线索,及时移交市扫黑除恶办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发挥好打击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作用。强化稽查宣传工作。创新外部新闻报道,精心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网站等新媒体,特别是中央媒体,加大宣传曝光力度,扩大稽查打击声威。

(二)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征信制度方面

1.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近年来,我局把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内外结合,全力推进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一是从“依法定性、程序规范、录入及时、数据准确”四个关键事项入手,建立多级复核机制,把好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源头,夯实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数据基础。二是加强单位协作,形成黑名单内部管理和惩戒协作机制。三是积极推动联合惩戒,凝聚我市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合力。早在2015年,我局就率先联合市发改委起草并完成我市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签署;2017年完成备忘录的优化升级,我市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部门从17个增加到29个,惩戒措施从17条增加到27条,实现了惩戒部门和措施的双扩围,为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四是依法做好黑名单撤出公布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知错立改”,推进税收信用修复。

2018年,我局录入税收黑名单1917户,已全部实施D级纳税人评定,其中对外公布并推送联合惩戒1897件。相关单位根据我局提供的税收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对黑名单当事人采取不予资助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限制申请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检验检疫扣除信用分数等惩戒措施,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2018年,全市共有34户企业因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原因,被依法免于公布或撤出公布,有效实现了税收信用修复。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持续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纵深发展,推动构建“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的信用奖惩大格局,不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2.纳税信用评价。我局持续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纳税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税务差异化管理和服务的依据,对守信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渠道,对失信纳税人强化监督管理。同时建设完善“银税互动”工作平台,为守信纳税人提供免费的获取银行贷款融资支持的渠道,获得了纳税人的好评。通过上述工作内容,我局着重引导企业诚信纳税,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珍视自身信用资产,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关于提案第九条“完善行政执法规范,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建议的意见

(一)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

 我局坚持依法稽查、规范执法,努力杜绝不规范执法的情形。目前税务稽查系统各单位均已配备执法记录仪,初步搭建了由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工作站、数据安全管理软件、稽查指挥视音频管理平台四部分组成的稽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项目,初步建成了集现场执法记录与后台执法支持、指挥于一体的电子执法系统,实现对一线执法行为的办案监控、实时指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规范了稽查执法行为。

(二)转变执法观念方面

 我局持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推行以风险为导向的选案模式,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结合民生热点,加强我局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税务稽查选案工作,通过指标模型等分析方式提高选案精准度,强化稽查工作质效,坚决落实“无风险不检查”。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每年按照统一标准建立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不搞区别对待;每年按要求开展税务总局和市局两级随机抽查工作,并以风险为导向,在事先与征管部门及大企业管理部门比对确认的基础上,分析确定重点稽查对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实现进户执法信息化管理。为响应“互联网+税务”的号召,深圳税务系统于2018年5月在全市正式启用“进户执法备案系统”。该系统是全国税务系统首个进户执法管理系统,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无审批不进户”的要求,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该系统引入手机移动办公形式,记录执法过程更加高效便捷,实现了进户执法全过程痕迹化管理;通过查询前期进户记录,合理安排进户计划,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进户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促使执法人员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廉政意识,避免“任性执法”,降低自身执法风险。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方面

在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方面,我局积极举办各种专项培训,将各项培训列入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的选拔用人机制,严把德才标准,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全面推行数字人事,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知人、识人、选人、用人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富有特色的招录体系,通过高校宣讲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互动,吸引985、211等高校优秀学子加入执法队伍。在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方面,牵头统一全市稽查工作执法标准、税务处理处罚尺度等,不定期在内部行政管理平台发布稽查业务操作指引,对具体业务问题处理进行统一;每半年,市局稽查局对3个跨区稽查局的案件查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查处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法规依据、定性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稽查档案进行案卷评查;市局牵头成立工作小组,对各类税务稽查案件编写检查指引,下发各稽查局在实际工作中参照实施。

(四)优化执法绩效考核指标方面

进一步优化稽查系统绩效考评体系,科学合理编制考评指标。设计符合稽查工作实际、考核稽查全流程业务工作、扎实提升执法效果绩效考评指标,充分体现绩效管理导向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59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宪等22位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鼓励企业自筹产业空间,推动技术产业化的提案》(第20190059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其中的涉税问题,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对于《提案》提出通过“将邻近地区的非独立法人外地分公司及研发机构空间纳入深圳申报主体统计”等方式享受深圳的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梳理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目前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

目前深圳对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面适用的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因此对于总分支机构属于跨地区的纳税人,依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提案》所提的将邻近地区非独立法人纳入深圳的申报建议,受限于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暂不具有可行性。对政协委员关于税收政策的建议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6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吴宪等22位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材料引领我市智能制造关键技术突破的提案》(第20190060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其中的涉税问题,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对于《提案》提出“在纳税及固定资产投入归属深圳的前提下,使用外地非独立法人分公司主体作为产业化空间参与产业化瓶颈项目突破”的建议,我局梳理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目前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

目前深圳对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方面适用的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因此对于总分支机构属于跨地区的纳税人,依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提案》所涉的纳税申报归属于深圳的建议,受限于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暂不具有可行性。对政协委员关于税收政策的建议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6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韩玉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落实中小实体企业降本减负政策的提案》(第2019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推出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了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地方权限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6项地方税种和教育费、地方教育两项附加。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四是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上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组合拳,将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目前,我局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措施百分之百落实到位,让所有符合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做到应享尽享。

二、关于企业社保费率的问题

委员提出了民营企业社保费率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目前深圳市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未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问题建议与市社保部门联系和协调。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对于其中提出的“退税”建议,由于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没有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据此,我局将会积极向上级反映,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中小实体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减税办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87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欧阳祥山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激发民营文化产业活力的建议》(第201900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

(一)文化产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多项支持文化产业的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按照规定执行增值税减免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规定,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还可以享受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利于降低文化产业税负,提高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二)近年减税降负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推出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地方权限的最大幅度)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四是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上述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组合拳,将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关于民营企业社保负担的问题

委员提出了民营企业社保负担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目前深圳市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未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相关问题建议与市社保部门联系和协调。

三、关于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目前我局已取消全部的非许可审批事项,仅保留六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保留的六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均无权自行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因此,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市无权制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民营文化产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减税办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25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民政局:

 李圣泼、李毅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鼓励港澳企业家参与大湾区慈善公益的建议》(第20190225号)收悉。其中“加大对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和企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制度这类政策的完善、制定和落实,对于鼓励港澳企业家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有很好的鞭策促进作用”内容与我局相关,经认真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委员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合理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目前,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9年符合条件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税法已对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有一定考量。

我局作为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缴税流程和环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积极推动合理的政策建议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43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致公党深圳市委会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动湾区医疗卫生领域开放融合的建议》(第20190243号)收悉,其中第三点第(七)项涉及我局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提出,研究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跨境支付医疗专业人员的薪酬以及境外合作方香港大学相关医疗服务费用时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安排”)规定,香港大学如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应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核定征收或者据实征收,如选择据实征收时,未产生利润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现行文件规定,境内企业代境外(含港澳台)企业扣缴增值税,如境外(含港澳台)业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由境内企业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代境外(含港澳台)企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享受免税政策。

对于上述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已能基本解决。在执行中如有其他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尽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为推进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局还将积极研究湾区跨境税务合作事宜,优化湾区跨境税务服务措施,简化湾区跨境税务管理措施,促进跨境投资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50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住房和建设局:

 李笑竹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建筑行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建议》(第20190250号)收悉。其中,“建议政府对建立自有产业工人队伍的建筑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如研究调整税收政策,适当减免的税收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提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高度重视李委员的提案,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我局认为,李笑竹委员提出加强建筑行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提议对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税法对建筑行业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理解,我局对建筑行业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实行难点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

将批发零售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同时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部分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地方权限内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带动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四)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建筑企业可享受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可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建议》部分政策建议实行的难点

李笑竹委员在《提案》中提出建议政府对建立自有产业工人队伍的建筑企业给予一定政策扶持的建议,由于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无法直接先行先试。但对相关建议,我局会通过正常途径向上反映,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

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6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赵利生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深圳设立“中国国际中医药港”及加快推进深港河套地区中医药科技创新园项目的提案》(第20190260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提案》“建议政府在税收政策予以扶持”的提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我局认为,赵利生委员提出在深圳设立“中国国际中医药港”的战略构想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我市没有税收政策制定的权限,但我局会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反映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实际上,近年来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涉及中医药在内的行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

将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同时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部分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从目前来看,出台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在于国家层面。当前我局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中医药行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深税函〔2019〕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63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大湾区办:

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深圳携手香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核心引擎作用的提案》(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大湾区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待广东省、深圳市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颁布实施后,我局将全力协助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提高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税收优惠的效率。同时,我局将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便办税流程,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此函。

附件:深圳市政协2019年提案清单(20190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24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7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总商会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构建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服务机制的提案》(第20190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提案涉及税务事项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配合做好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与整合

目前深圳市政府已成立电子政务资源中心并归入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专职负责深圳市各政府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存储。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资源中心搭建的政务资源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2013年我局作为第一批成员单位加入了市政务资源平台,并共享了包括登记基本信息、违法违章信息、欠税信息、稽查重大违法信息等。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订阅的方式将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网上进行公示。我局也积极配合其他单位进行业务融合,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分别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多部门合作,帮助实现涉税业务数据的审核,让数据多跑网路,群众少跑道路。同时,我局通过订阅的方式获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全市驾校行业经营数据、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年报信息数据、市人社局的个人社保数据等,为提升我局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提供数据支持。

二、加快推进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

目前,我局正在深入探索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纳税人三方合作新模式,帮助企业识别风险、应对风险,增强企业遵从能力,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夯实税收根基。本着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合作、诚信互利的原则,我局在罗湖区试点三方遵从合作机制,由税务局与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所服务的企业签订纳税遵从三方协议。根据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向企业宣传和辅导当前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引导、监督和风险预警,对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构建税务机关的“横向监管”矩阵。同时,税务部门也为签约机构和纳税人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的便利服务举措,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对于提案中“规定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一年内必须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服务”的建议,我局认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收费水平相对较低,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采用规定免费服务的方式,而是通过政府购买,将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的财务记账、申报缴税、税收咨询等涉税事务,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通过政府购买,既能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遵从成本,采购更有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还能对被采购的机构提出构建中小企业风险预警服务机制的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开展中小企业风险管理

我局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提升税收遵从。一是试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税企互动提示提醒任务推送,积极主动将风险等级较低、纳税人无知性过失带来的风险疑点通过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二是建立风险提醒式案例推送机制,通过总结现有风险管理实践经验,主动向纳税人推送在基础管理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典型案例,普及税收知识,促进纳税遵从提升。

四、在税收优惠方面予以保障

2019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一季度新增减税政策合计减税达143.74亿元,减税覆盖全部行业,深圳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和商务服务业等五个行业减税规模均超过10亿元,民营企业是其中重要受益主体。4月,我局全力落实税收新政的优惠税种扩围、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实行超额累进计税方法等一系列“改革红利”和“减税礼包”,小微企业获得感强烈。下一步,我局将推进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地,实现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双重协同效应。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3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82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商务局:

杨小文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家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提案》(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及税收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财政应对合格合法合规的家政公司予以适当补贴,减少税收”的问题

我局认为,杨委员的提案对促进我市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减轻税负建议,目前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自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发展,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决策部署。例如,增值税方面,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降税减费组合拳,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为加快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红利,提高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效率,我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取消前置审核,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减免,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及时足额享受优惠政策。

此外,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我市也出台了一些财政补贴或奖励等扶持措施,均属于财政支出范畴。对于“对合格合法合规的家政公司予以适当补贴”的问题,建议由市财政部门进行研究和回复。

二、关于“菲佣存在纳税隐患”的问题

目前,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税法同时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菲佣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同时,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税收安排待遇。

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不断提升政策落实的深度与广度;多渠道开展税收宣传辅导,主动送政策上门,不断加强家政服务人员及其扣缴义务人的纳税遵从度;建立专业化、立体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以风险管理、大数据分析为抓手,全面堵塞征管漏洞。

下一步,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同时,我局也将积极收集委员的建议,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2019032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袁晓江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企业退出市场难问题的提案》(第201903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试行企业承诺制度”建议

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1日起推行即办承诺制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该项制度的推行,为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我局正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便利。

二、关于“扩大简易注销范围”建议

我局已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上线简易注销程序。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14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33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民政局:

常远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居家智慧养老平台建设与提升配套服务的提案》(第2019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对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为确保养老机构税收优惠落实到位、应享尽享,我局积极简化办税流程,广泛宣传,辅导纳税人做好减免税备案,并畅通办税渠道,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同时,我局将认真收集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政策调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推进政策完善,支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深圳市政协2019年提案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15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34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张国钧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税务窗口进驻我市各行政服务大厅的提案》(第20190346号)收悉。现将提案涉及税务事项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希望市政府协调解决我市办税资源供需矛盾大的问题

如提案所述,我市办税资源供需不平衡问题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加突出,给我市营商环境的优化带来了一定压力。我局积极通过后端业务前移、精简办税环节、实行“最多跑一次”清单管理、提供午间延时服务和引导错峰办税等措施维持办税服务厅的平稳运行,但依然未能彻底解决办税资源的供需矛盾。因此,希望通过市政府统筹协调,为我局提供更多的办税场地,分流每个办税服务厅的办税压力;同时实现我局办税服务厅整体进驻各区行政大厅、各相关部门前台人员集中办公,减少纳税人办事“多头跑”次数,提升减税降费纳税服务水平,共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全力配合做好税务窗口进驻行政服务大厅工作

为落实做好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相关工作,我局已进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各区税务局均与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协商,部分有条件的政务大厅已进驻自助办税终端或电子税务局体验区。下一步,我局将全力配合各级政务大厅做好进驻工作。一是扩大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业务范围,受理可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和文书申请。二是如条件允许,我局将开展实体窗口进驻区级政务大厅或办税服务厅整体进驻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362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商务局:

张和平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零售新型人才吸引和培养的提案》(第20190362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其中,“给予企业及相关机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收、人才奖励、企业引入奖励、办公场地补贴等,提升深圳零售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的建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高度重视张和平委员的提案,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我局认为,张和平委员提出改善智慧零售人才供给和培养的提议对促进深圳零售行业智慧化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但目前税法对零售行业并无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理解,我局对零售行业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

将批发零售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同时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三)部分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地方权限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延续带动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张和平委员在《提案》中提出政府对深圳零售行业企业及相关机构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的建议,由于深圳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无法直接先行先试。但对相关建议,我局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46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工商联:

王丽娜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为优秀企业家营造优良创新创业环境的提案》(第2019044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对其中涉税问题的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社保负担的问题

委员提出了企业社保负担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目前深圳市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未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对此问题建议与市社保部门联系和协调。

二、关于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的问题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推出一系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通过扩范围、加力度,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较之前规定有较大放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结合深圳实际,我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地方权限的最大幅度)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发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主要包括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四是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薪金总额的8%等减税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同时允许境外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延长科技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组合拳,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层面,因此,对于委员提出的税收政策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反映,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减税办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9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48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商务局:

高书林等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设智慧零售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的提案》(第20190448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提案建议给予企业及相关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提议与我局职能相关,我局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我局认为,高书林等委员提出利用物联网发展的技术建设智慧零售公共数据服务平台,对推动零售行业及多个产业的升级发展意义重大,但是我国现行税法对零售行业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理解,我局对零售行业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实行难点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

 将批发零售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同时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部分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方面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提案》部分政策建议实行的难点

高书林等委员在《提案》中提出建议给予企业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从目前来看,如需出台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中央层面的立法决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市也无法直接先行先试。

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建设智慧零售公共数据服务中心”的发展。对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会积极向上级反映,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0号

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林克伦委员提出的《关于发展行业总部小区应对实体经济外迁的建议》(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0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提案》提出了如下涉税建议:在前海设立行业总部小区,政府出台特别的税制,使得各行业中的总部得以留在深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出台扶持总部企业的特别税制存在政策制定权限方面的障碍

我局认为林克伦委员的《提案》有其合理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政策制定权限方面,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市无法直接先行先试。对于政协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二、关于行业总部有关扶持政策情况

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税法对行业总部并没有特殊的征税规定,也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吸引总部企业入驻,各地政府一般采取财政扶持的方式,对税收收入中的地方分成部分,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入驻的总部企业进行扶持奖励。《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对此有相关制度安排。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市引进总部企业等工作。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7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17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464号会办意见的函

市委大湾区办:

贵单位主办的《关于加速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开发建设的提案》(深圳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190464号)收悉。对于提案第二条“香港税率,分别缴税”的建议,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目前我国参考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实行全球收入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税。即纳税人如因住所或居住时间被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应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时,在落马洲河套地区工作的普通内地居民,如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安排待遇。

关于杨题维委员提出的“深港两地科研人员长期在落马洲河套地区内工作的,可都按香港税率计算,并分别缴往深圳、香港的税务部门”的建议,我局认为有其合理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税法的制定、出台和解释等权力均集中在中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都无权对在落马洲河套地区工作的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部门等进行调整。

近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的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于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为加快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税收优惠的效率,作为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局将积极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便办税流程,为广大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政策时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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