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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创投企业错过备案期,还有办法补救吗?

09-29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财税【209】8号第六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但是由于没有关注到此文件,错过了备案期,还有办法补救吗?

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留言标题: 财税【209】8号第六条规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但是由于没有关注到此文件,错过了备案期,还有办法补救吗?
留言时间: 2019-12-03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因此,按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备案,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有特殊情况,建议与主管税务局进一步说明情况请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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