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佣金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请问:应按每单个佣金合同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限额,还是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的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的5%确认全年佣金合计限额即可?
日期:2019-12-02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每份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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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