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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佣金扣除上限按单份合同一一对应还是整体算?

09-29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佣金限额”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请问:应按每单个佣金合同确认单个合同的佣金限额,还是按全年所有涉及佣金的合同的总收入金额的5%确认全年佣金合计限额即可?

日期:2019-12-02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每份合同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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