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您好,我公司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由各接受服务单位承担,那么在行权时,各服务单位是否可进行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0-09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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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建议您核实一下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