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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17: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6B8YQ3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2021〕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11室签收)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2021〕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稽罚〔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稽罚〔2021〕7号

天津***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A06B8YQ3N):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集中办公区) )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8年5、6月份累计对外开具正常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涉及金额26915551.06元,税额4306489.02元,价税合计31222040.08元,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10600743- 10601013,并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你单位有符合生产经营及货物存放的办公场所,取得发票中未见水电、运费、办公用品等支出,且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为0,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你单位已于2021年1月25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纳税人,于2021年4月1日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进销不符,且资金流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情况,与下游天津胜宝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发现直接资金往来,与下游天津鑫宝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呈现资金来源不明以及快进快出等现象,且资金出现回流。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1份,涉及金额26915551.06元,税额4306489.02元,价税合计31222040.08元,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10600743- 10601013。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并出具的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走逃(失联)纳税人确认表》;2.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3.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4.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5.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6.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财务报表;7.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8.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9.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表;10.检查组对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核查的现场笔录;11.检查人员通过已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企业相关人员的录像;12.检查组对天津鑫宝达工贸有限公司和天津胜宝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实地核查的现场笔录;13. 天津胜宝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14. 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交易明细;15. 天津胜宝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交易明细;16. 天津胜宝达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交易明细;17.宗玉琴、周纪龙、刘保财、张广芳、李松松、王永吉、王军亮、樊二广农业银行交易明细;18.天津鑫宝达工贸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交易明细;19.西藏盈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20.马智远、马志刚建设银行交易明细;21.铁岭市公安局移交的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涉案资料,包括刑事判决书,天津万世豪工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材料,铁岭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铁岭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张正奇、刘兴宇、杜海超讯问笔录,宗玉琴询问笔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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