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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于2022.7.1-9.30之间经常发生借款行为,按期申报时《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中没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写在按次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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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于2022.7.1-9.30之间经常发生借款行为,按期申报时《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中没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写在按次申报中?

发布时间:2022-10-13 15: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因此,企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且未核定过按期申报的,应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期申报后再进行印花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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