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收入?

天津市税务局: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收入?

11-10 售后回购 我要评论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2-11-09 11: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