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星之润(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A1Q3X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审理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445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二稽罚告〔2021〕50号
星之润(天津)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223MA06A1Q3XK):
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陈大公路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单位购进的“3号喷气燃料”属消费税暂缓征收品目,不准予消费税抵扣。你单位在2018年8月至12月、2019年2月至3月期间申报消费税时在《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四(1)《本期准予抵扣税额计算表(成品油)》中只填写本期“准予抵扣税额”,不填写其他项目,在明知购进商品为消费税非应税商品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虚抵的方式直接抵扣消费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应补缴消费税14,524,789.3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6,735.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770,762.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