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在线访谈问题31问
主 题: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时 间:2019年4月18日(周四) 14:00-15:30
嘉 宾:
饶爱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处长
魏 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副处长
1、请问此次增值税改革涉及到哪些增值税税率调整?能做一个简要介绍吗?
答: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到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主要有: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的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降为9%。二是降扣除率: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降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请问2019年4月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么?2019年4月前取得不动产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么?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2019年4月前取得不动产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我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的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单位取得神州专车开具的单位名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是上面没有乘客信息,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如何抵扣?
答:如果神州专车具有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可以抵扣。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5、因出差计划取消,公司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我们单位组织培训,邀请讲课专家,为专家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邀请的专家非单位雇员,为其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7、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了,请问允许抵扣的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
8、我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票(半路上车,未在汽车客运站统一买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手写无效)的手撕票,暂不允许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9、本次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面向的是哪些纳税人?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面向的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0、我们企业是从事现代服务的一家咨询公司,是不是可以加计抵减?
答:加计抵减适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11、我们企业今年年初成立,到现在还没有销售收入,能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2、果是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3、企业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如果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6、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7、 如果已适用了加计抵减政策,但2019年4月后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8、如果当期应纳税额是零的,请问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19、如果到了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存在余额,还可以继续抵减吗?
答: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我们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还能不能享受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够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21、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来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2、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笔销售收入已在2019年2月申报并缴纳税款。到了4月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我公司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补开发票金额在4月1日前已按照“未开具发票”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办理补开发票相关纳税申报:
一是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补开发票的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故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二是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在前期申报并缴纳税款,故本期补开增值税发票后无需再申报该笔收入,也不需对本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的金额、税额进行冲减。但由于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纳税人的该笔补开票收入,系统默认按照申报异常情况进行处理,故纳税人需在申报后向税务机关说明相关情况,协助税务机关及时解除异常情况,否则将影响纳税人随后领取增值税发票。
23、现在增值税税率在4月1日以后调整了,那我们企业在4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开原来税率的发票?
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定发票开具的适用税率,如果业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根据规定是可以开具原来税率的发票。如果业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则应开具新税率发票。
24、2019年4月1日后开票软件中还可以选择16%和10%税率么?
答:可以,原17%、16%、11%、10%税率继续保留。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5、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6、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2019年4月1日后,应按照什么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2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税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小微免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2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含扫描认证和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9、截止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期末数有余额。这部分余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截止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30、2019年4月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填报哪些申报表?还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么?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申报期起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31、2019年4月份之前开具的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4月份之后,发生部分退货了,原发票我企业已收回,全部冲红之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给购买方,请问重新开具发票时的税率凯多少?
答:不需要全部冲红,只需对退货部分开具原税率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