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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天津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与经营范围是否存在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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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天津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票与经营范围是否存在不一致?

日期:2019-04-18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问:领导你好:

我们单位在同城网上提交办理了招聘服务订单,相关合同、订单显示对方主体为所属北京的:北京城市网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附件1、2、3。

但是对方开具的发票主体为所属天津的:天津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附件4、5.

请问,这样操作是否符合税务要求,是否存在风险,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对方2个主体一致呢,最后公司是否需要整改掉呢?

答:您好,对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营范围属于工商核定,关于经营范围的问题可以咨询工商部门,税务上要求发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如实开具发票;发票应开具给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购买方,建议您和对方企业核实具体情况,天津和北京的公司是否为总分支机构情况,针对跨省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独立报税,发票应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公司开具。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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