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0 1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天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1***23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四稽处〔2021〕553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719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四稽处〔2021〕55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四稽处〔2021〕553号)
2021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四稽处〔2021〕553号
天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82382)
我局于2019年3月6日至2021年8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虽然存续期较长,但2016年9月变更法人后,于2017年1、4月期间集中开票,又于2017年5月变更法人后走逃;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异常,即进即出无沉淀,存在大额交易无资金往来的现象;取得的进项发票全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经检查核实该公司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没有真实经营行为,认定为假企业。社保信息虽然显示有参保记录,但经证据综合研判不支持真实企业经营特点,不影响对假企业的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5898731-15898732,15898734-15898735,17998304-17998308;发票代码1200164130,发票号码00922042-00922046。发票金额合计1275085.41元,税额合计216764.47元,价税合计1491849.88元。
二、 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25日对外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虚开, 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5898731-15898732,15898734-15898735,17998304-17998308;发票代码1200164130,发票号码00922042-00922046。发票金额合计1275085.41元,税额合计216764.47元,价税合计1491849.88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