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5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31C8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913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9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1〕913号
***(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5U31C8C)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9月8日对你(单位)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或社保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与上下游企业交易记录不能反映企业正常资金往来,收取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核实,你单位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认定为假企业。
你单位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未发生真实货物、劳务交易,对下游41户企业开具22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 05641882-05641901、05647682-05648281、05746001-05746600、08359769-08359800、08360001-08360018、11550102-11550191、11597351-11597400、11597801-11597840、11665577-11665666;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5521642-05521731、05559076-05559165、05611001-05611090、 05659551-05659640、09590621-09590710;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0141253-00141342、03895785-03895874、03918640-03918729, 发票金额1,153,702,251.40元,税额193574415.33元,价税合计1,347,276,666.73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认定你单位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对外开具的22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代码1200172130,发票号码 05641882-05641901、05647682-05648281、05746001-05746600、08359769-08359800、08360001-08360018、11550102-11550191、11597351-11597400、11597801-11597840、11665577-11665666;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5521642-05521731、05559076-05559165、05611001-05611090、 05659551-05659640、09590621-09590710;发票代码1200181130,发票号码00141253-00141342、03895785-03895874、03918640-03918729, 发票金额1,153,702,251.40元,税额193574415.33元,价税合计1,347,276,666.7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