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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留言时间:2021-10-20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咨询问题如下: 我们总公司是一家苏州企业,在天津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具体业务只有产品的售后服务,我们公司的人员工资和社保均在分公司发放和缴纳,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何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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