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2 17: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103063581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处 〔2021〕990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A座20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处 〔2021〕99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处 〔2021〕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1〕990号
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02103063581E)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9日至2021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河东区程林庄道110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由福州市晋安区玖幺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为08423502和08423503,两张发票合计金额为199863.24元,涉及增值税税额33976.76元。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在取得上述资料之后,检查组充分利用已取得的资料,经过认真仔细分析后认为: 对于你单位取得的2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8423502和08423503,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暂未发现购货方上述业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应的支出不真实的证据。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已转出的增值税33976.76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小计3465.63元;对上述税款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小计242.59元。
(二)依据《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规定,对你单位已缴纳教育费附加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小计103.97 元;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小计69.31 元;已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小计34.66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