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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新山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新山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1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天津新山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091583095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稽处〔2021〕13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B座1511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稽处〔2021〕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稽处〔202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稽处〔2021〕13号

天津新山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091583095L)

      我局(所)于2019年8月9日至2021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9号(LG公司院内))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列支了天津浩天华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发票代码为1200173320,发票号码为11983906,开票内容:劳务服务费,金额768767.14元,税额732.86元,价税合计为7695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制造费用/派遣费科目。上述发票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相关证据材料,相关证据表明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无真实业务发生。资金交易方面,你单位与开票公司共同虚构资金流水,存在资金回流问题。你单位在未与开票公司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与开票公司共同虚构资金流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取得天津浩天华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发票代码为1200173320,发票号码为11983906,开票内容:劳务服务费,金额768767.14元,税额732.86元,价税合计为76950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问题发票涉及2017年企业所得税合计192375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以上少缴的税款按日加征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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