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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1-12-14 16: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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