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1-06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私企,从内地聘请部分高管,高管举家搬迁至乌市,约定给高管按月发放安家费,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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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1-09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