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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大厅热点171期

09-30 大厅热点171期 我要评论

大厅热点171期

 时间:2022年9月22日 10:35稿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1:企业收取不退的押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取得逾期未退还的押金应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2: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办理预扣预缴申报后是否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修改。

  问3: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即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4:成本分摊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问5: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可以同时开具免税和征税的项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即可,可以同时开具免税和征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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