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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如何理解征管法滞纳金的未按照规定纳税

如何理解征管法滞纳金的未按照规定纳税

留言时间:2020-12-08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公司交纳环保税由于计量工具没有及时拿到,在征税期先按照上一期的环保税进行了交纳,在拿到后填写真实的环保税被告知总的税交多了要退税,但由于输入的细目里有少交的细目,因此要被交滞纳金。

 想问一下同是环保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税务部门应该按征管法退税并计算利息,相反要求纳税人交纳滞纳金,这样理解的征管法是否是对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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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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