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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PPT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主讲人: 再曼

培训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园路29号(开发区税务局三楼电教室)

可报名人数: 30

培训时间: 2021-01-22 16:00

下载: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mkeOfy9dC4BETAD_2NBWOA

提取码:uicg

1.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2.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3.个人因著作权和肖像权被侵权而取得的补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分别按照什么税目交税?

答:如果是因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侵犯了著作权,取得的补偿按照稿酬所得扣缴,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

 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因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因此,相关补偿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税。此外,使用个人名义、形象用于其他行为的,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造成的侵犯肖像权,相关补偿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

4.中国公民在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需要汇算清缴退税,但是人在境外,没有境内的银行卡账号,可不可以由其父母代办汇算清缴退税退到父母的账户?

答:为保障退税资金安全,税款只支持退至纳税人本人银行账户。

5.我已经申报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后发现在个税APP填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错误,但是不影响年度汇算响之前做完的汇算清缴吗?还需要更改申报吗?

答:对纳税人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后发现专扣信息填报错误的,如果确定专扣信息错误不影响汇算数据,可更正填报的专扣信息的数据(例如2019年预填报的赡养老人基本信息错误),现在个人所得税APP更正信息之后,会影。同时,建议重新更正年度汇算申报。

6.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也在该企业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哪项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对投资人从个人独资企业以工资名义取得的所得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7.外国个人在国外转让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还是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因此,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应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该外国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8.我2019年被派到其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当时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个税APP查询不到19年工资及个税记录,无法填报个税汇算信息进行年度汇算,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因此,对扣缴单位应当明细申报但未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联系扣缴单位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后,再进行年度汇算。

9.个人转让非住房,装修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对于非住房不允许扣除装修费用。

10.我在2020年3月发生的捐赠,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相关票据可能要在汇算时才能取得,这种情况还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政策吗?

答:如您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不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

11.我想委托其他个人帮我代办年度汇算,但个人所得税APP目前仅支持委托机构办理,无法委托个人办理,那么我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委托个人代办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委托其他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可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与申报相关的收入、扣除、纳税信息资料,由受托人至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2.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填写捐赠扣除时,捐赠凭证号填写什么?捐赠票据上左上角有代码9位数,右上角有号码10位数,应该填写哪一个数?

答:纳税人可根据收到的票据据实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并在“备注”栏目中进行说明。

13.企业赠送的用于购买其他企业产品时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的折扣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退休返聘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限额免税政策?

答: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问题,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相应收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情形,不能享受相关限额免税政策。

15.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企业任职受雇,同时担任境外关联方企业的董事,其与境外企业无任职受雇关系,个人从境外企业收到的董事费,属于境内所得吗?境内企业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担任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据此可以初步推断,在境内任职受雇的无住所个人,其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董事费,应视为该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依据境外所得的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办理。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履行董事职责(题目未交待该个人履约地点),那么根据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该笔董事费收入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境内所得。

16.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分期缴税政策。而合伙企业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能简单比照适用财税〔2015〕41号文件有关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17.我没有及时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6月30日之后能否更正申报享受退税?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在6月30日后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并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18.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税?

答: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不适用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20.我没有及时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6月30日之后能否更正申报享受退税?

答: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在6月30日后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并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

21.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税?

答: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不适用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包括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将收到省人社厅拨付的优秀个人和团体奖励经费,全部用来奖励优秀个人,请问是否符合免税政策?如果不符合,单位是否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不包含省级下属政府部门,因此问题所述情形不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应由单位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4.2019年及以前年度有个人所得税方面尚未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现在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答: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2019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符合扣除条件且尚未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可以按照规定追溯享受。其中,2019年度尚未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更正申报享受扣除;2018年及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可以通过更正扣缴申报表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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