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乌税稽公告〔2021〕1 号
时间:2021年1月27日 11:14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265735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已根据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金三系统”可查询数据至今)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税务事项通知书》(乌税稽税通 〔2020〕223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43号
联系电话:0991-4695238
联系人:杨德蓉 叶永霞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乌税稽税通 〔202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 年 1 月 19 日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乌税稽税通 〔2020〕223号
新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65735H):
检查人员通过金三货劳模块对你公司购进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发现你公司存在有购无销的情况,且金额较大,经检查你公司销售给个人部分、赠送部分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经统计2017年少报收入1,057,301.90元(不含税),2018年少报收入920,937.78元(不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146,054.23元,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83,637.07元。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你公司2017年、2018年少做收入部分的成本按照你公司当年自行申报的收入成本率进行确认,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96,361.79元。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129.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129.21元。
(三)其他税种检查
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申报缴纳2017年至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7年城建税10,223.8元,2018年城建税12,854.5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之规定, 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7年教育费附加4,381.63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5,509.11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缴纳2017年地方教育费附加2,921.08元,2018年地方教育费附加3,672.74元。
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辨,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员:杨德蓉 叶永霞
联系电话:0991-4621683
税务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