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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优惠问题咨询

09-29 新型墙体材料优惠 我要评论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优惠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一个问题,依据2015年国家《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文件中第六款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条款中行政处罚日期如何界定问题,是从开始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之日算起还是从没有享受该政策以前的受过行政处罚的日期算起?

举例说明,我公司在2017年7月因生产工艺落后及环保措施不到位受到过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自2017年8月开始我公司通过改进更换设备和原材料,增加环保设施,采用先进工艺开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于2017年11月取得新型墙体认定证书,2018年1月在当地税务局备案享受该政策,同时我公司自2018年1月享受该政策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直至2020年4月,当地税务局依据因我公司在2017年7月受到过行政处罚,未超过36个月为由,不能享受该政策,要求退还已享受即征即退税款,请问该做法是否合理?我公司是否在享受该政策范围内?

本人认为该做法不合理,认定行政处罚日期应该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为依据较为合理,理由如下:2017年7月我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立即开始通过技术改造原生产工艺,增加环保设施,按照国家产品政策要求开始生产新型环保节能墙体材料,完全淘汰以前落后产品,生产了节能环保新产品后才取得新型墙体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资质后才享受增值随即征即退政策,完全和以前因生产落后产品及工艺受到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完全没有必然关系,不应该以此为理由不给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的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因您企业受到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之前,所以您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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